因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第二十六条对补偿事宜有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
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土地补偿款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得后,应该将补偿款分配给集体组织内成员(未有其他安置补偿措施的情况下),只要您为集体组织内成员,就应当获得该土地补偿款。而集体组织成员这个主体,一般要符合以下条件:
√ 须以合法取得本村户籍为前提条件,不具有本村户籍的人一般不予分配。但是在此案中小丁显然符合第一个条件,补偿款也应当由户口所在地集体组织予以给付。
√ 以从事农业生产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人。一般来讲,农民以土地作为主要生产资料,在土地被征收后,其便丧失了赖以生存的生产资料,理应得到一定的补偿,为其今后的生活提供一定的保障。
√ 必须在本村有居所或土地。
√ 要保护特殊人群的分配利益。一些人原本属本集体成员,但由于法律或政策等原因,使其户籍或居所暂时离开集体组织,将来还将返回该集体组织的人。这其中主要有:大、中专在校学生;现役服义务兵役的人员;刑满释放的人员。
小丁完全符合以上要素,且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条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这对于女性在农村土地承包中的权利是一个极大的肯定,相对的女性在承包的土地被征收时,也应当享有和男性相同的受补偿权利。由此看来,“村规民约”并不靠谱!“外孙女”也有权获得征地拆迁补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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