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殖户注意!环保禁养关停并不等于无补偿!

2011年上半年,赵某某自筹资金建设了约2500平方米的两个鸭棚,同时建设约20平方米的生活用房,合计支出365300元。之后,当地供电部门供电用于赵某某的养殖及生活。养殖鸭子期间,赵某某的养殖鸭棚曾获得全国基层农技推广补助项目科技示范户养殖科技入户工程示范户等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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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9-09-24 16:55

2011年上半年,赵某某自筹资金建设了约2500平方米的两个鸭棚,同时建设约20平方米的生活用房,合计支出365300元。之后,当地供电部门供电用于赵某某的养殖及生活。养殖鸭子期间,赵某某的养殖鸭棚曾获得“全国基层农技推广补助项目科技示范户”“养殖科技入户工程示范户”等荣誉,也使用了山左口乡兽医的养殖药品,并参加了养殖的相关技术培训。2018年5月4日,赵某某与山左口乡西岭村委会签署协议书,村委会收取赵某某3000元保证金,让赵某某在2018年6月7日前将其养殖场的鸭子卖掉,否则后果自负。赵某某按照协议书的约定卖掉了其养殖场的鸭子。2018年5月5日,东海县山左口乡人民政府在赵某某鸭棚张贴限期拆除通知书,限赵某某于2018年5月11日前自行拆除养鸭棚。2018年5月16日,山左口乡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将原告的鸭棚强行拆除,造成赵某某的巨大损失。赵某某养殖场被强制拆除的背景是江苏省委、省政府于2016年12月9日部署开展的“263”专项行动,该行动旨在江苏省范围内开展环境治理专项工作。东海县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制订了有关依法清理整治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关闭搬迁工作的文件。东海县山左口乡政府的此次强制拆除行为正是源于“263”专项行动。



“263”专项行动指的是江苏省“两减六治三提升”专项行动的简称。具体而言,“两减”是指“减煤炭消耗总量、减落后化工产能”;“六治”是指“治太湖、治生活垃圾、治黑臭河道、治挥发性有机物、治畜禽养殖污染、治环境隐患”;“三提升”是指“提升生态保护水平、提升执法监管水平、提升经济调控水平”。2016年12月9日,江苏省委、江苏省政府以电视电话会议的形式专题召开了“263”专项行动工作部署动员会,标志着这项工作正式启动。随后,成立了“263”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由时任江苏省长的石泰峰担任组长、5位省领导担任副组长、21个部门的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2017年3月,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江苏省“两减六治三提升”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分11个子方案,对专项行动进行再细化。从江苏省各地的实践来看,各地政府及开发区、园区管委会是“263”行动的责任主体。 “263”专项行动的总体目标是:到2020年,全省PM2.5年均浓度比2015年下降20%,设区市城市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达到72%以上,国考断面水质优Ⅲ类比例达到70.2%,劣于Ⅴ类的水体基本消除。从“263”专项行动的总体目标来看,其主要解决的是江苏省面临的日益突出的空气和水质等环境污染问题。“263”专项行动的直接原因是2016年7月15日至2016年8月15日中央第三环境保护督察组对江苏省开展了环境保护督察,并形成督察意见,主要反映了对江苏省督察时所发现的环境污染问题,大的背景则是全国范围内环境污染问题变成了人民普遍关注的重大民生问题,迫切需要采取行动来进行处理。“263”行动的第二年,江苏省减少煤炭消费1655万吨。从2017年8月13日的一则篇名为《省委省政府强力推进“263”专项行动》报道可知,“短短数月(九个月),708家化工企业、8000多家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以及5000多个燃煤小锅炉遭关停。”从以上数据可知,“263”行动可谓效果显著。但是,江苏省人民政府大力推行的所谓“263”专项行动是否合法呢?




其实,在“263”专项行动开展的前一年,也就是2015年,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实施了《江苏省行政程序规定》。《江苏省行政程序规定》专设了“重大行政决策程序”一章,为江苏省范围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出重大行政决策提供了法律依据,也对江苏省范围内各级人民政府作出重大行政决策的权力作出了限制,有利于江苏省各级政府依法行政。按照该章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经过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等程序。除依法不得公开的事项外,还应当向社会公布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征求公众意见。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涉及公众重大利益的,还应当举行听证。“263”专项行动涉及面极广,关系到重大养殖户、砖瓦生产企业和化工企业及其雇用人员等众多人员的切身利益。虽然“263”专项行动的初衷是好的,也有利于改善当地的生活和居住环境,但是也应在既有的法律框架内施行。从“263”专项行动的内容来看,其属于江苏省人民政府作出的环境保护方面的重大措施,属于重大行政决策,应符合《江苏省行政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



现实是,“263”专项行动决策的作出是否按照《江苏省行政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进行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征求公众意见和召开听证等程序明显存疑。所以,即使“263”专项行动已经开展两年有余,但从法律的角度来讲,仍存在重大行政决策违法的嫌疑。在“263”专项行动中,行政机关违法的行政行为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依法应予赔偿。如果行政机关依法关停有关企业,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一般情形下,可以针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采取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维权手段。最好是及时委托专业的律师尽早介入谈判和法律工作。在维权方面,德凯律师团拥有丰富的行政纠纷代理经验,可以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
回到开篇的案例,在养殖场被山左口乡政府强制拆除后,赵某某以东海县山左口乡人民政府为被告向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决确认东海县山左口乡人民政府强制拆除其鸭棚的行政行为违法。经过法院的审理,2019年1月29日,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确认东海县山左口乡人民政府于2018年5月18日强制拆除赵某某鸭棚的行政行为违法。赵某某取得了强拆案件的胜诉判决,有效地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法规: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十五条 因畜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调整以及划定禁止养殖区域,或者因对污染严重的畜禽养殖密集区域进行综合整治,确需关闭或者搬迁现有畜禽养殖场所,致使畜禽养殖者遭受经济损失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补偿。
《行政强制法》
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本章规定强制执行。
第三十五条 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履行义务的期限;
  (二)履行义务的方式;
  (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第三十七条 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
  (三)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在催告期间,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
第四十四条 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江苏省行政程序规定》(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00号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是指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定职权,对关系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下列事项作出的决定:
  (一)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重要的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以及财政预算;
  (二)制定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大措施;
  (三)制定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重大措施;
  (四)确定和调整重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政府定价的重要商品、服务价格;
  (五)决定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和重大国有资产处置;
  (六)需要由政府决策的其他重大事项。
  重大行政决策的具体事项和量化标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范围内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
   第二十九条 政府行政首长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由行政首长交承办单位承办,启动决策程序。
  政府分管负责人、政府工作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建议,由政府行政首长确定是否进入决策程序。
   第三十条 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对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进行社会稳定、环境、经济等方面的风险评估;未经风险评估的,不得作出决策。
  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对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进行合法性论证,必要时也可以进行成本效益分析。
   第三十一条 除依法不得公开的事项外,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布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征求公众意见。
   第三十二条 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举行听证的外,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涉及公众重大利益以及公众对决策方案草案有重大分歧的,也应当举行听证。
   第三十三条 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将公众对决策方案草案的意见和建议进行归类整理,对公众提出的合理意见应当采纳;未予采纳的,应当以适当方式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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