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公告】房屋征收间隔过长应当考虑物价因素,补偿总体进行上

1994年9月,姚某在西安市XX村购得宅基地一块并自建房屋。2011年,姚某宅基地房屋所在地被纳入城中村改造范围。
德凯律师团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3-02-16 17:04
一、案情事项


上诉人(原审原告)

姚某

上诉人(原审原告)

权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

杨婷婷,北京京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西安市XX区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

王某,区长

        1994年9月,姚某在西安市XX村购得宅基地一块并自建房屋。2011年,姚某宅基地房屋所在地被纳入城中村改造范围。2018年,姚某的房屋被强制拆除,后经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确认XX区人民政府强制拆除房屋行为违法。姚某为了获得宅基地房屋征收补偿和强制拆除房屋赔偿,遂委托北京京益律师事务所-德凯征地拆迁律师团开展法律维权工作。

 
二、律师介入
 
        北京京益律师事务所-德凯征地拆迁律师团接受姚某委托后,指派杨婷婷律师协助姚某开展法律维权工作。杨律师在梳理并查阅案件材料后,认为应当以被确认强拆违法的XX区政府作为被告,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三、诉讼致胜
 
        一、维持一审法院行政判决第第二项对于姚某、权某财产损失赔偿金16484元;

        二、撤销一审法院行政判决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

        三、区政府向姚某、权某提供120平方米安置房屋一套,并赔偿姚某、权某房屋损失263916.9元;

        四、区政府向姚某、权某支付过渡费总计46800元。自2022年10月(含10月)起,每月按1200元标准向姚某、权某支付过渡费,每半年支付一次,直至交付安置房为止;

        五、驳回姚某、权某其他诉讼请求。





 
四、德凯解析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三条和第四条的规定。生效的行政判决确认区政府强制拆除姚某房屋的行为违法,故姚某、权某具有依法取得行政赔偿的权利。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区政府如何对姚某、权某进行房屋安置及经济赔偿。

        关于房屋面积补偿问题。姚某在二审中明确表示可以部分房屋安置和部分经济补偿,为尊重当事人意愿和保障当事人居住权益,可以给予姚某、权某安置房和货币补偿相结合的安置方式。应当参考城中村房屋补偿安置方案及补偿协议,针对姚某、权某的宅基地房屋面积与安置房屋面积的差异,进行补废退差。

        关于房屋价值及附着物、装修的损失问题。区政府在房屋被强制拆除前委托第三方评估公司进行了房屋房屋评估,但该份评估报告作业时间为2014年4月17日,距今时间较长,考虑到物价的上涨等因素,为保护当事人的利益,对评估报告中的赔偿金额应当总体上浮30%。

        关于过渡费问题。补偿协议中约定所奖励住宅用房在村民安置区域内安置,与被拆迁村民享有同等权利。故,姚某、权某应当参照案涉房屋所在城中村改造项目的补偿方法给予过渡费直到区政府将安置房屋交付于姚某、权某。

 
五、德凯提示
 
        在日常咨询和承办案件过程中,我们遇到许多搁置许久,如今又重启的征收项目。那么像本案这种房屋征收间隔时间过长的情况,补偿的依据和评估报告已经不能作为重启后进行公平合理补偿的依据,补偿总体应当进行上浮。如果您也遇到了房屋征收间隔过长的情况,为了获得合理的补偿,别忘了及时咨询专业的律师,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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