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公告】未履行前置程序就作出《告知书》,行政复议依法撤消

申请人孔女士系上杭县XX镇某村村民,在本村拥有宅基地,后通过招投标的方式又获取了本集体中部分土地的使用权,两者共计约两千余平米,孔女士一家在此建盖房屋及附属设施用于生产生活,并将部分房屋出租。
德凯律师团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3-02-23 11:25
一、案情事项


申请人

孔女士

委托代理人

王元,北京京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马健伟,北京京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

上杭县XX镇人民政府

        申请人孔女士系上杭县XX镇某村村民,在本村拥有宅基地,后通过招投标的方式又获取了本集体中部分土地的使用权,两者共计约两千余平米,孔女士一家在此建盖房屋及附属设施用于生产生活,并将部分房屋出租。2021年,因“某公路工程项目”的建设需要,申请人的房屋及附属设施所在地块被纳入征收范围。

       2022年11月8日,被申请人上杭县XX镇人民政府在未经实地调查、给予申请人陈述申辩权利、落实补偿安置内容等法定前置程序的情况下,向申请人作出涉案《告知书》,要求申请人在2022年11月20日前完成房屋及附属房的搬迁腾空并交付拆除,否则被申请人将进行强制拆除。该《告知书》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故代理律师依法向上杭县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二、律师介入
 
        北京京益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孔女士的委托后,指派王元、马健伟两位律师承办此案件。我方律师先是调取了涉案项目及地块的各类征收文件,筛选其中的有利材料,并对委托人手中的证据进行了归纳整理,最终形成了向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的书面材料。上杭县人民政府经过书面审理,在对案件事实进行充分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全面论证了涉案《告知书》的合法性,最终作出了撤销《告知书》的复议结果。
 
三、诉讼致胜
 
        撤销被申请人上杭县XX镇人民政府于2022年11月8日对申请人作出的《告知书》。

 


 
四、德凯解析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需要征收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认为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应当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并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第二十八条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拟定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三十日。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应当同时载明办理补偿登记的方式和期限、异议反馈渠道等内容,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听证。第三十一条规定: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公布征收范围、征收时间等具体工作安排,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应当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

        本案中,被申请人不能提供其作出《告知书》的职权依据文件和征收文件,其组织对涉案房屋及附属房、地块进行评估、测量并复核,多次与申请人协商征迁事宜,在未能达成征收补偿协议的情况下,对申请人发出涉案《告知书》,没有法律依据。涉案《告知书》要求申请人于2022年11月20日前完成涉案房屋及附属房的搬迁腾空并交付拆除,逾期搬迁腾空或阻扰拆除,被申请人将依法采取强制手段进行拆除,明显对申请人设定了强制性义务且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产生了实际影响,而非仅仅是过程性行政行为。
因此,被申请人关于“其向申请人作出的《告知书》只是过程性行为,该告知行为并未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本案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的意见,不予采纳;申请人申请撤销涉案《告知书》的复议请求,于法有据,应依法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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