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判例】不得以旧村改造为名实施预征收,侵犯村民权益!

2011年1月18日,河北省邢台市某社区居民委员会与区政府签订《旧村改造责任书》,开始对本村实施旧村改造。因补偿标准偏低,刘某始终未达成拆迁补偿协议。2017年7月18日,村委委会作出《关于对未拆迁户房屋进行拆迁的决定》。2017年7月29日,林某房屋被居委会强制拆除。
德凯律师团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3-07-06 09:53
案情介绍


(2020)最高法行申3184号

        2011年1月18日,河北省邢台市某社区居民委员会与区政府签订《旧村改造责任书》,开始对本村实施旧村改造。因补偿标准偏低,刘某始终未达成拆迁补偿协议。2017年7月18日,村委委会作出《关于对未拆迁户房屋进行拆迁的决定》。2017年7月29日,林某房屋被居委会强制拆除。

        2018年9月,林某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区政府强制拆除房屋行为违法。



德凯解析

        旧村改造项目是在区政府主导下,为改善城市环境、提升城市品位、促进城市经济社会发展进行的城中村拆迁改造工程项目,内容上具有行政管理的性质。

 
        村委会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虽然确实可以改善被拆迁村民的居住条件,但更多的是改善了邢台市,尤其是桥西区拆迁范围及周边普通民众的生活环境,且旧村改造拆迁整合后腾挪出来的集体空地,很快被依法征收,受益的直接主体为区政府。

        同时,区政府在进行集体土地征收之前,以旧村改造为名实施预征收,规避集体土地征收程序,违背土地管理法的立法目的,同时强制拆除房屋行为超越职权、违反行政强制法有关程序规定。一、二审判决确认该被诉行政行为违法,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判决结果适当。

德凯提示

        审判实践中,人民法院认定是否存在行政委托关系,一是要看行为的内容是否具有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性质;二是要看受益主体是否惠及社会公众,具有公共利益的性质,两者同时具备即属于行政委托,而不是说只有行政机关以书面或口头明确表示委托的,才存在行政委托关系。

 
        征地拆迁实践中,以旧村改造等名义实施征地之实,规避集体土地征收程序的行为比较常见,如若遇到此等情形,我们要果断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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