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系列案例之三:政府以租代征违法 用地企业被判返还

【案情简介】 吴某等一家在四川绿点公司非法圈占的范围内原有承包地共计5.45亩,在该处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自1986年左右,吴某等一家家人即开始在涉案地块从事耕种工作,以维持生活来源。2002年开始,四川绿点公司非法占用吴某等一家承包地,并修建钢架结构大棚、水泥
德凯律师团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18-04-16 10:34
【案情简介】
 
吴某等一家在四川绿点公司非法圈占的范围内原有承包地共计5.45亩,在该处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自1986年左右,吴某等一家家人即开始在涉案地块从事耕种工作,以维持生活来源。2002年开始,四川绿点公司非法占用吴某等一家承包地,并修建钢架结构大棚、水泥道路和办公设施等建筑,用于花卉市场经营。
 
2014年开始,四川绿点公司开放修建好后的花卉市场,并向当地民众售票,每人每张票价15元。2014年中旬,四川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组织松垭镇政府等单位开始以各种名义进行房屋征收。包括吴某在内的数百户村民宅基地房屋均在征收范围内。但是当地政府拟定的补偿标准极低,经多方协商,政府仍不愿意提高补偿单价,吴某遂委托德凯律师团。因为吴某在委托之处涉及到多处争议,既包括宅基地房屋征收,也包括自家承包地被非法侵占。鉴于宅基地房屋拆迁事宜一直搁置,德凯律师决定先就吴某承包地 被侵占行为采取维权。
 
【法理解析】
 
一、吴某是否有权就自家承包地被侵占事实提起法律救济途径?     
 
二、四川绿点公司占用吴某土地从事花木种植是否合法?
 
1.吴某等一家一家作为涉案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人已经取得了合法的承包土地使用权证,四川绿点公司在未取得合法土地审批文件的前提下,对吴某等一家承包地进行非法侵占的行为已经侵害了吴某等一家的物权权益。依据《物权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之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因此,吴某等一家作为承包地的使用权人,具备提起本案诉讼的主体资格。
 
2.四川绿点公司的行为直接侵害了吴某等一家对承包地的占有使用收益的物权权益。依据《民法通则》第八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公民、集体依法对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的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另依据该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依据《物权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调整承包地。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收回承包地。本案中吴某等一家的土地并未被依法征收,村委会无权收回承包地。因此四川绿点公司对吴某等一家承包地进行侵占,并修建建筑物改变吴某等一家承包地用途的行为,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
 
3.吴某等一家要求四川绿点公司归还土地并恢复原状具备明确的法律依据。依据《物权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本案中四川绿点公司未提交已经取得土地批准文件的相关证据材料,其对吴某等一家土地占用的行为属于违法占地,并且对吴某等一家可耕种的土地造成了毁损。因此四川绿点公司应当承担恢复原状的法律后果。
 
4.依据《物权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另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和流转的方式。因此本案中法定的流转主体是承包方,即土地承包经营权人,而非村委会。四川绿点公司声称以流转方式取得土地的答辩意见于法无据。
 
【法院裁判】
 
1.关于四川绿点公司占用吴某土地是否合法。
 
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法院认为:首先,四川绿点公司认为其占用的土地已经被政府征收,但是并未提交其与原农科区管委会签订的土地使用合同,仅凭其单方陈述无法确认涉案土地已经被征用。且无论签订合同是涉案土地为集体土地还是国有土地,原农科区管委会均无权作为土地出让方签订土地使用权流转合同。其次,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第四十五条规定“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一)基本农田;(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第四十六条规定“第四十六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等规定,国家征收集体土地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本案根据吴某提交的证据材料可知,四川绿点公司所占用的土地并无相关土地征用信息,故涉案土地并未被国家征收,且四川绿点公司也无证据证明涉案土地经过了合法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因此法院确认四川绿点公司占用吴某承包地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
 
2.关于四川绿点公司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问题。
 
法院认定根据《物权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故法院判令四川绿点公司在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返还吴某承包土地并恢复原状。
 
【律师提示】
 
在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非法占用、未批先用、以租代征等土地违法行为极为常见。为了达到尽早使用土地非法目的,地方政府往往先用地,后审批。有的地方甚至土地非法占用数年,仍未取得合法的审批文件。而作为农民往往受制于地方政府的权力压制,敢怒不敢言,加之法律意识淡薄,在权利遭受侵害的同时,也没有选择法律途径解决,最终造成权利无法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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