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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补偿变得合法而简单

【胜诉公告】强制拆除看护房,确认强拆行为违法

案情事项
 
原告

夏某

委托代理人

刘光明,北京京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荣成市港西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

王某, 镇长

委托代理人

樊某,山东成山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1年12月,夏某和邵某以22万元的价格从孙某处接手位于荣成市港西镇小西村虎头角区域海参池,为了对养殖的海参进行看护和管理,夏某于2002年4月在海参池旁建设55平方米的砖混结构看护房,用于海参池的日常照顾和管理。2014年1月,邵某退出合伙经营,海参池由夏某独自管理和经营,2019年10月,被告以海域开发为由对包括夏某在内的15户海参池实施征收,目前9户已经征收完毕。因双方就海参池征收补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被告通过挖断看护房前道路、停水停电等方式逼签。2020年10月12日,被告联合综合执法部门对夏某的看护房实施强制拆除。

        原告认为,被告实施强制拆除看护房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也侵犯了夏某的合法权益。

        综上,请求法院依法确认被告于2020年10月12日对夏某位于荣成市港西镇小西村虎头角区域海参池旁看护房实施强制拆除的行政行为违法。

二、律师介入

 
        接受委托后,德凯律师团委派了执业多年的刘光明律师承办此案。刘光明律师经过认真分析,认为被告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原告的看护房是违法建筑,也不能证明强制拆除行为合法;虽然被告下发了《关于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的通知》,但是该主体无相关职权,且未载明相关法律依据,未证明通知送达日期,违法之处颇多;此外其他证据也存在与本案事实认定缺乏关联性的问题,遂帮助原告夏某提起确认被告强制拆除看护房行为违法的诉讼。


三、诉讼致胜
 
        确认被告荣成市港西镇人民政府于2020年10月12日强制拆除原告夏某位于荣成市港西镇环海路北、虎头角区域、那香海鲸鱼馆东侧房屋的行为违法。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荣成市港西镇人民政府负担。


四、德凯解析
 
         关于夏某是否具有本案原告主体资格,本案中,根据港西镇政府作出的《关于限期拆除违法建设的通知》、《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等证据,可以证实夏某在案涉海域经营参池养殖,系案涉房屋实际使用人,港西镇政府实施的拆除行为对夏某权益产生了直接的影响,夏某与被诉强拆行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夏某有权提起诉讼,具有本案原告主体资格。

        关于港西镇政府强制拆除行为是否合法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实施强制拆除应当履行催告、听取刘述和申辩、公告、制作强制执行决定等行政强制执行法定程序。本案中,港西镇政府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强制拆除依法履行了上述法定程序,故其于2020年10月12日实施强制拆除行为违反法定程序,依法应确认港西镇政府强制拆除夏某位于荣成市港西镇环海路北、虎头角区域、那香海鲸鱼馆东侧房屋的行为违法。

 
五、德凯提示
 
        是否构成违建需要综合分析很多因素认定,而且需要有法定职权的行政机关按照法定流程作出书面认定,必须保障利害关系人申述、申辩的权利,不得剥夺当事人依法维权的救济权利。如果收到行政机关下发的《违建认定书》或《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一定要及时启动法律途径维权,切勿错过最佳维权时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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