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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判例:农村宅基地该如何申请

案情介绍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行申660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

陈某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

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

金某,该县人民政府县长

        再审申请人陈某诉被申请人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磐安县政府)不履行宅基地审批法定职责及行政赔偿一案,不服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浙行终139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陈某以其已举证证明其向宅基地审批受理单位提交申请材料的事实,并经对方、第三方印证,磐安县政府是否接收到下属机关的呈报,其无法举证;其依法提出取证申请,原审法院不履职取证,却要求其为此负责;其提起诉讼、赔偿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为由,向本院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一、二审裁定,重新审理本案。



法院判决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陈某起诉要求磐安县政府履行依法审批其宅基地的法定职责,并赔偿相应房租损失。

 
        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农村村民建造住宅用地,应当向户口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书面申请,经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讨论通过并予以公布,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据此,关于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审批,首先应当经过村民委员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讨论通过并予以公布,并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现无证据表明陈某涉案宅基地申请已经磐安县政府新渥街道办事处审核并提交磐安县政府,其直接起诉要求磐安县政府履行宅基地审批法定职责并给予行政赔偿,缺乏事实根据,不符合起诉条件。

        故一、二审法院分别裁定驳回其起诉和上诉,并无不当。陈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陈某的再审申请。

德凯提示

        农村村民建造住宅用地,应当向户口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书面申请,经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讨论通过并予以公布,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一般村民只会口头去村民委员会或者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批宅基地的申请,一旦村里不同意就直接起诉是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律师建议提出书面申请,按照以上步骤进行审批,中间无论哪个环节不予回复或者审批都迹可循、有据可查,才能得到法律的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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