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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补偿变得合法而简单

【胜诉公告】征收工作七年才完成,该按哪年的标准进行补偿?

案情事项
 
上诉人(原审原告)

王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

陈亮,北京京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王保国,北京京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古蔺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法定代表人

何某,局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古蔺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

陈某,县长

        上诉人系古蔺县古蔺镇某村村民,上世纪八十年代,上诉人家庭经批准在该村修建住房一栋,2014年3月,四川省政府作出川府土(2014)289号征地批复(以下简称案涉批复),并于同年发布征收公告、安置补偿方案公告等,直至上诉人维权之日,征收工作一直未能完成。2021年4月,征收方就上诉人房屋、附属物等进行测绘统计,按照2014年的补偿标准进行计算,并将补偿款四十多万转入上诉人名下某银行账户,并作出《责令限期搬迁决定书》,上诉人不满征收方的补偿金额,一直未予领取,并委托德凯律师团维权。原审法院未能支持诉请,遂提起上诉。

二、律师介入

 
        德凯律师团接受委托后,委派陈亮律师和王保国律师具体承办本案。两位律师经过反复研讨一审判决的不当之处,精心制作上诉状,最终反败为胜!

三、诉讼致胜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部分成立,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不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1、撤销古蔺县人民法院(2021)川0525行初60号行政判决。

        2、撤销被上诉人古蔺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古自然资规发(2021)72号责令限期搬迁决定书。

        3、撤销古蔺县人民政府古府复决字(2021)2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4、 责令被上诉人古蔺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对上诉人的房屋拆迁重新作出补偿决定。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50元,由被上诉人古蔺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四、德凯解析
 
        本案中,被上诉人古蔺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怠于行使职权,至判决之日近七年才以2014年的安置补偿标准对上诉人的房屋作出补偿安置决定。被上诉人古蔺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补偿安置决定严重延迟,而以2014年的征收补偿标准进行补偿,明显对上诉人不公平,其补偿结果不当,被上诉人古蔺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当承担履职不到位的责任。按照先补偿后拆迁的规定,被上诉人古蔺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未对上诉人补偿到位前作出的《责令限期搬迁决定书》不符合法律规定,明显不当,应当予以撤销。撤销后,被上诉人古蔺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当以最新的补偿安置标准重新作出补偿安置决定。

        维权一定要坚定信心,法律永远支持正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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