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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判例:征收决定公告前未涉及违建,按什么赔偿?

案情介绍


        再审申请人高XX诉辽宁省XX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XX市政府)强制拆除并赔偿一案,不服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辽行终1014号行政判决,申请再审。高XX申请再审称: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认定事实的证据不足。二审判决关于房屋损失的赔偿标准适用法律错误,赔偿金额不合理。对停产停业损失不予赔偿,装修损失未予以单独赔偿,确有不当。故请求撤销二审判决中第二项,判令XX市政府赔偿高XX房屋损失200000元,装修及营业损失50000元。


 

法院判决

        根据本案业已查明的事实,涉案房屋系案外人董XX于1995年从原XX县建设局购买,后转售高XX,董XX购房收据上载明系“购临建房款”。高XX主张涉案房屋已实际使用20多年,且在征收决定公告之前有权机关并未确认涉案房屋为违法建筑,亦有类似房屋已由房屋开发公司与购房者签订安置补偿协议。二审法院综合考虑上述具体情况,参照《沈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对涉案房屋损失予以赔偿,并参照《新师附小南侧旧城区改建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第九条的规定,按照经评估后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确定赔偿金额,并无明显不当。

 
        对高XX主张的同等面积安置回迁门市房、停产停业损失、临时安置费、搬家费、房屋装修损失等要求,不予支持,亦无不当。高XX的再审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驳回再审申请人高XX的再审申请。

德凯提示

        当事人主张涉案房屋已实际使用多年,且在征收决定公告之前有权机关并未确认涉案房屋为违法建筑,亦有类似房屋已签订安置补偿协议。法院综合考虑上述具体情况,参照当地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有关规定,按照经评估后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确定赔偿金额,并无明显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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