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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公告】强拆行为违反法律规定,行政诉讼确认违法!

一、案情事项


原告

韩先生

委托代理人

王晓先,北京京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王元,北京京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文水县XX镇人民政府

        当事人系文水县XX镇XX村村民,在本村承包有土地,经与村委会协商一致,将承包地改作养殖用途,建设养殖场并开展肉牛养殖经营。2022年1月14日,被告XX镇人民政府组织人员强制拆除了当事人约2000平方米的养殖设施,当事人委托我所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最终确认违法。2022年6月24日,被告针对当事人剩余约4000平米的养殖设施再次实施了强制拆除行为,给当事人造成了巨大财产损失。

 
二、律师介入

        北京京益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委托后,遂指派王晓先和王元两位律师承办此案。在前期的政府信息公开及针对政府下发的拆除文书进行诉讼工作的过程中,被告对原告的养殖场实施了强制拆除行为。我方提起诉讼后,经过各方在法庭上充分的举证质证及辩论,人民法院最终判决确认XX镇人民政府的强拆行为违法,为原告后续启动赔偿程序做好了铺垫。

 
三、法院判决
 
        确认文水县XX镇人民政府强制拆除原告养殖设施的行为违法。

        案件受理费50元,由XX镇人民政府承担。



 
 
四、德凯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条规定: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第十三条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第三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本章规定强制执行。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分别规定了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

       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行为的行政机关具有法律赋予的行政强制执行权,并以生效的行政决定为强制执行依据,且须限期拆除决定法定期限届满才可依法实施强制拆除。

        本案中,XX镇人民政府未举证证明其保障了原告的前置程序权利,所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鉴于拆除行为不可撤销,故依法确认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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