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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补偿变得合法而简单

【胜诉公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情况,应依法公开!

一、案情事项


申请人

江XX

委托代理人

王晓先,北京京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刘东,北京京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

XX县人民政府

        江XX在XX县XX镇拥有国有土地上房屋,并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及房屋所有权证。因XX县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的需要,江XX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内。为了解项目的相关信息,江XX于2023年4月21日通过EMS的方式向县政府申请公开案涉项目房屋征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及使用情况这一政府信息。

        2023年5月29日江XX收到县政府作出的《依申请信息公开的答复书》,对于申请公开的案涉政府信息并未予以全面公开。

        江XX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遂委托北京京益律师事务所-德凯征地拆迁律师团开展法律维权工作。

 
二、律师介入
 
        北京京益律师事务所-德凯征地拆迁律师团接受江XX委托后,遂指派王晓先、刘东二位律师协助江XX开展法律维权工作。二位律师查阅案件材料后,发现县政府的信息公开答复中并未对房屋征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及使用情况进行公开,属于行政不作为,应当提起行政复议要求县政府公开房屋征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及使用情况。
 
三、复议结果
 
        撤销被申请人XX县人民政府作出的《关于对XX乡村民江XX申请信息公开的答复书》,责令在法定期限内依法重新作出政府信息公开回复。

 

 
四、德凯解析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六)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七)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针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内容,答复机关应当根据不同请求作出相应答复。而本案中,县政府所作出的答复并没有对房屋征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及使用情况进行公开,且也未就不予公开说明理由,违反了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德凯提示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只要申请人依照程序进行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都应当根据不同的法定情形进行答复,而不是既不答复也不处理。如果您对如何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内容有疑问,不妨咨询专业的律师,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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