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一则最高院的指导案例,当事人房屋遭遇强拆,因行政机关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对房屋内物品损失举证,在行政赔偿阶段,对于当事人主张的未超出市场价值的符合生活常理的房屋内物品的赔偿请求法院进行了支持。 其中当事人还主张屋内有一个实木雕花床,价值为5万元,法院认为已超出市场正常价格范围,其又不能确定该床的材质、形成时间、与普通实木雕花床有何不同等,但出于最大限度保护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考虑,结合目前普通实木雕花床的市场价格,按“就高不就低”及“行政赔偿惩戒性”的原则,综合酌定该实木雕花床价值为3万元的赔偿,这个赔偿大家认为还合理吗? 如果您也碰到类似情况,一定要积极争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