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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土地征收时未取得征地批复,一审辩论终结前仍未取得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确认违法并责令返还土地、恢复原状;征地项目确属公共利益需要且无法返还土地、恢复原状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确认违法,并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判决责令被告采取补救措施;给原告造成损失的,依法判决被告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