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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常遇到当事人表达,希望拿到拆迁补偿后再支付律师费,并表明再高的比例也可以接受,其实关于律师收费,是有明确的管理办法约束的。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禁止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以及群体性诉讼案件实行风险代理收费。管理办法如此规定的初衷,应该是考虑行政诉讼案件主要审查的是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不应当更多的与财产利益挂钩,所以征地拆迁案件不能打赢官司再支付律师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