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对于被拆迁方的房屋,要做一个评估!但是一旦遇到评估,不少拆迁户就会开始忧虑。既想知道自己的房屋能评估出多少钱,又担心评估价格太低损害自己的利益。因为评估的价格直接影响到后来补偿标准的认定!所以,德凯律师团整理出针对评估报告应该注意的一些问题供给大家参考,提高征地拆迁补偿!
一、评估机构的选定
评估机构的选定,是由征收方决定?还是由被征收方决定?还是由征收方与被征收方共同决定呢?是由征收方与被征收方协商的前提下选定的!而且,不得造假,应当公正、公平。
具体可以看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四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不得采取迎合征收当事人不当要求、虚假宣传、恶意低收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房屋征收评估业务。
二、房屋评估结果异议的处理
如果对房屋进行评估后,觉得评估结果过低,对结果不满意,怎么办呢?只能默默接受吗?不是的。被征收方有权利申请重新评估,并提出鉴定申请。
具体可以看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二十条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申请复核评估的,应当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出书面复核评估申请,并指出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二条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被征收人对补偿仍有异议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处理。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德凯律师团提示:行政复议以及行政诉讼都有维权时效,因此,对补偿结果不满意的话,不能一味的等待,否则就会错过时间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