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以租代征的发展现状
以租代征违规用地的热潮不曾减退,自《土地管理法》实施以来,就在不少地方开始滋生,后来在清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的过程中又进一步蔓延升级。政府违规建设的动机在于加快“发展”速度和城市化进程,近年来涉及征收拆迁的大量行政违规行为,就生动地刻画出一些官员求发展的急切心理和对政绩的片面认识。当违规征地成为众矢之的、中央三令五申严格规范之后,一些地方开始谋求新的圈地方式,由地方政府和村委会签订租地协议的所谓“行政租地”现象应运而生。企业租地则意在利润,不少违规用地的企业还置国家产业政策于不顾,公然上马一些因过度投资而被明令限制的项目。
二、以租代征的案例
三、法律分析
律师给广大朋友通过表格的形式对“以租代征”和“土地征收”进行比较,让大家比较直观的对两种模式有一个清晰的认识。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理制度。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目前,只有省级以上政府才有征地和农用地转用的审批权,其中征收涉及基本农田或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及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都必须由国务院批准。
正是为了摆脱这些约束,一些地方政府玩起了“以租代征”的把戏,企图通过一纸租约瞒天过海,使市、县甚至乡镇一级政府在实际上拥有“征地权”。而农民与地方政府在这一问题上利益的高度一致,加上一些用地单位也希望通过“以租代征”更加方便地占用土地,使得“以租代征”的风潮愈演愈烈,在一定程度上将土地用途管理制度“架空”。这种政府主导下的“以租代征”的用地方式,其实本质是这届政府“吃”了下届政府的短期行为。土地是这届用的,“租赁费”却是下届付的。政绩是这届创造的,代价却是下届承担的。所以这也是“以租代征”之所以会在一些地方成为用地潜规则的一大原因。
实践中除了以租代征的违法征收模式,其他常见的违法征收模式还有所谓“先上车,后补票”未批先占行为、“少批多占”行为以及规避《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而进行的拆分审批的行为。以上行为也被《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立案标准》第二条归为“非法占地类”情形而严厉打击。
同时,在某些发达地区的城市棚户区等地也大肆盛行政府牵头的“腾退”和“村民自治”的方式进行征收行为,该种行为同样没有法律依据做支撑,而是一味追求高效便捷。当然有些地方也在试点创新符合《土地管理法》的征收模式,比如之前试点的南京地区“综合区片地价”征地补偿模式将在最新修订实施的《土地管理法》中得以明确。广东等地区也在试点的“留地安置”政策,即地方政府征地时,除了给予村民和村集体货币补偿外,按照征地面积一定比例返还给村庄建设用地,用于安置被征地农民,来保障农民继续享有土地价值带来的增值。
四、以租代征的相关法律法规
第七十四条:“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九条:“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收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第八十二条:“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五、德凯律师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