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证权,是法律赋予被拆迁人的一项维护自己利益的权利。是指被拆迁人不满意征收补偿方案时,在满足一定条件的前提下,要求听证,进而起到修改补偿方案的目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二、知情权
知情权,是指对征拆工程项目进展及与被拆迁人自身相关联的情况有知道全部信息的权利。即被拆迁人可以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保障自己的知情权。《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被拆迁人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三、选择权
选择权是主要针对拆迁的补偿形式和评估机构的选择而言的。我国法律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也就是指,无论是货币补偿,还是置换补偿,被拆迁人享有选择的权利。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部分地区的补偿政策要么只有货币补偿,要么只有置换补偿,这样就剥夺了被拆迁人的选择权,不符合我国法律的公平公正原则。《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二十条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这规定的是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行驶评估机构的选择权。
四、复议、诉讼权
复议、诉讼权是对被拆迁人权益维护最直接、最有效、最合法的维权手段。如果被拆迁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拆迁补偿安置裁决不服时,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