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判例: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应按照法定申请样式,向制定机关提

袁某的土地在扬泰xx高速路工程的征收范围内,因当地行政职能部门未能在2011年3月依法履行向被征地生产组以书面形式公告征地补偿信息,以及后来的陆续取土坑用地、人造丘陵绿化用地补偿信息。
德凯拆迁律师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1-03-26 10:10

案件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7)最高法行申1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袁某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江苏省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石某,省长

       袁某的土地在扬泰xx高速路工程的征收范围内,因当地行政职能部门未能在2011年3月依法履行向被征地生产组以书面形式公告征地补偿信息,以及后来的陆续取土坑用地、人造丘陵绿化用地补偿信息。为此袁某于2012年到2014年5月份分别写信给镇政府、区政府、市政府,申请公开征地补偿、取土坑用地、人造丘陵绿化用地补偿信息和补偿费的准确发放、使用情况。各级政府未能依法书面答复,相关职能部门也未能依申请准确答复。后袁某于2014年5月7日正式向江苏省政府提出书面申请,要求省政府按相关规定依法答复或责成地方政府公开上述信息。省政府拒绝履行,袁某遂提起本诉。

德凯解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

        一、关于向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邮寄信件能否视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问题

        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按照统一的样式向省政府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提出。本案中,袁某向省政府法定代表人写信反映下级行政机关未依法公开其申请的信息并要求省政府公开或责成地方政府公开相关信息,然而,该信件既不符合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要件,也非向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受理机构提出。省政府根据信件内容未将其视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而是作为信访件进行处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二、省政府是否存在公开政府信息法定职责

       袁某信件内容所申请公开的信息,主要涉及征地、用地、绿化补偿信息,以及补偿费发放、使用情况等信息,此类信息明显不属于省政府制作和保存的信息,省政府不具有公开上述信息的职责和义务。

       三、本案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问题

       对于行政机关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有权提起行政诉讼。但对于不符合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形式要件,又不依法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出,且又具有信访性质的申请,行政机关未予回复或按照信访件处理后,申请人又以行政机关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为由提起诉讼,因其并不具备诉的利益,起诉讼请求不具有权利保护的必要性,释明后告知其通过信访渠道反映。

德凯提示

       本案中袁某的问题也是我们大家普遍的问题,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必要要以法定的申请样式向行政机关所属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出。申请人向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邮寄信件且信件内容不符合申请样式,行政机关未予回复或作为信访件处理,以此为由提起诉讼是不予立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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