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实在征地拆迁中,经常能看到被征收人起诉征收方,但值得注意的是,这不是因为被征收人想在征地拆迁过程中给征收方添堵,咱们被征收人的最终目的是获得合理合法的拆迁补偿。但是在实践中,有大部分不懂征地拆迁法律的被征收人的思想根深蒂固,这也就让合理合法的拆迁补偿离咱们渐行渐远。今天,就将结合拆迁咨询中经常能碰到的问题,为大家列出几个征地拆迁中的禁忌,以便帮助广大被征收人树立正确的拆迁观点。
一、没看见拆迁文件不能说征收方没下发
在接待咨询的时候经常能碰到这种问题,当问到当事人,征收方是否下发了涉案的征地公告、补偿安置方案或其他通知时,大概率会得到否定的答案。但这种否定的答案真的能表示征收方没有下发涉案的相关文件吗?其实是不可以的。在实践中,被征收人很有可能居住在被征收范围外的房屋或者将涉案房屋出租给他人居住,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被征收人在未亲临现场的时候就认为征收方未下发相应的拆迁文件,显然这种理由是站不住脚的。在此建议广大被征收人如果有听闻当地要进行征地拆迁的话,最好到居住地的公告栏里进行查找,有条件的被征收人则可以通过信息公开的方式来查询拆迁相关的法律文件。
二、房屋没有证件就不要再认定自己有权利了
在文章中我提到此类问题是因为在实践中,经常有被征收人在自家房屋没有土地证、房产证的时候认为可以凭借自己一直在此地居住几十年的事实,来推断征收方会给付相应的拆迁补偿。但我想说的是,在征地拆迁中,征收方确认其房屋属性是否合法的时候,一般就是看对其房产证或土地证进行认定。一般来说土地证是证明持证人对一定面积的土地享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书面文件,是持证人享有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法律凭证。而房产证则是证明购房者通过交易,取得房屋的合法所有权,可依法对所购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的证件。如果没有相关证件的话,就是我们经常说的无证房屋,虽然我在之前的文章中提到无证房屋不是违法建筑,但在实践中,征收方可不会管你房屋建造的时效年份,只要没证就按照违建进行拆除,要知道被认定违建后,遭遇征地拆迁可是没有任何补偿的。
三、签署补偿协议后是不能反悔的
咱们经常能碰到已经签署补偿协议的被征收人认为征收方提供的拆迁补偿数额过低,想通过法律途径来确认已经签署的补偿协议无效,并重新与征收方签订补偿协议,但值得注意的是,双方一旦签署补偿协议就表示双方对补偿协议中的内容表示认可,是很难在法律途径中确认无效的。但也不是不能确认无效,我国《民法典》规定,满足以下几种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二)、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签订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合同无效的除外;(四)违背公序良俗的;(五)、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也就是说,只要满足以上任意一条的规定即可主张已经签署的补偿协议无效。
这些禁忌你都知道了吗?不小心触犯,记得及时联系专业的征拆律师,为你排忧解难,提高征拆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