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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存续期间遇拆迁,离婚后才发补偿款, 还能争取补偿吗?
2010年,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二人居住的房屋曾遭遇拆迁,只是拆迁补偿款及安置房迟迟未发放。
德凯拆迁律师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1-04-30 11:01
本案例为真实案例,为了保护当事人隐私,文中当事人“小天”和“小云”均为化名。
小天和小云于2001年登记结婚,婚后二人生活非常幸福,且孕育爱情的结晶。但是好景不长,夫妻感情破裂,二人于2013年协议离婚,并在离婚协议中明确表明双方无共同财产需作分割处理。事件若仅如上述所言,也算缘分已尽、好聚好散。但好话说,无财不争利。
本案的关键也主要源于一笔重要的财产纠纷。
2010年,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二人居住的房屋曾遭遇拆迁,只是拆迁补偿款及安置房迟迟未发放。与拆迁方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小云的名字也是作为被拆迁人列明的。小云和小天离婚后,拆迁方给小天一家发放了拆迁协议约定的拆迁补偿款和三套安置房。
虽然离婚后才发放,但小云曾经作为被拆迁方的一份子,是否有权分割补偿款以及应该怎么分割呢?
首先,房屋拆迁时,小云和小天属于合法夫妻,为合法居住在被拆迁房屋内的家庭成员,小云作为被拆迁方的一份子,有权利要求补偿安置。虽然二人离婚协议中约定“双方无共同财产需作分割处理,且无其他争议”,但应限定于离婚双方之间的夫妻共同财产,拆迁补偿款和三套安置房屋当时尚未交付,不能认定小云已明确放弃被安置的合法权益。小云作为被安置对象,有权要求分割补偿利益。
其次,小云能拿到哪些补偿?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农村宅基地拆迁补偿主要涉及两部分,对房屋的补偿和对宅基地的补偿。房屋拆迁补偿归属于该房屋的产权人,而宅基地使用权因具有身份属性,该部分补偿利益应归属于被拆迁房屋宅基地使用权人。拆迁补偿利益在分割前,各权益人享有的是共有的权利,任何一方均有权要求进行分割。
被拆迁房屋的拆迁补偿款应根据建造出资及建房批复单记载的家庭成员等情况认定权利人,本案中,被拆迁房屋于双方结婚前已申请建造,故该部分补偿款小云无权要求分割。 小云作为被拆迁时宅基地的合法使用权人,作为合法的被安置人,当然有权利要求进行分割。本案中,经法院审理,小云得到了她依法应当获得的补偿款72万余元。
由此可知,即便是离婚后才发放的拆迁补偿,只要自己是合法的权利人,就可以要求分割属于自己的安置补偿。遇到不懂的问题,可以及时咨询律师,最大程度挽回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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