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改非”房屋,即原国有或集体所有的土地上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上载明的用途为住宅,但权利人擅自改做经营使用,且依法取得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经营手续。在征收过程中,住宅用房和经营用房的补偿标准是不一样的,难以区分的情形下,大部分会按照住宅性质予以补偿。实践中,为了避免被拆迁人争先将住宅房屋认定为经营使用以获取更多补偿,征收方往往制定了其他条件进行限制,比如经营年限的限制。
那么在司法实践中,如何看待征收方自己规定经营年限的限制条件呢?
有这样一个司法案例,政府在征收公告中特意写明:房屋为住宅性质,办理了营业执照,连续经营满5年,可按照经营用房进行补偿。这里对经营年限进行了明确规定,由此可知,经营年限不满5年的,是不能按照经营用房进行补偿的。一位当事人的房屋刚好在被征收范围内,依法办理了营业执照,但经营年限只有3年,不满5年,按照此规定,该当事人的房屋不能按照经营用房进行补偿,当事人认为政府的公告极其不合理,经过查询,发现该规定并没有相关的法律依据,于是先后提起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复议机关认为征收部门有权制定该公告,没有支持申请人的主张,不予撤销该公告。一审和二审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征收决定违法。但征收主体对此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了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是这样的:现有法律法规对住宅房屋用作经营房屋时达到多久年限可以参照经营房屋予以补偿没有明确规定,本案中征收方在拟定补偿方案时在征收范围内予以了公告,在公告期限内被征收人没有提出建议,而市、县级人民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及相应补偿方案时享有自由裁量权,该规定是地方政府因地制宜行使自由裁量权,司法机关应当对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予以尊重。
由此我们可以了解到,虽然法律对经营年限无明确规定,并不意味着地方政府进行自由规定就违法。地方政府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只要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不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或其他第三人利益就是合法的。需值得注意的是:在征收方发布公告后的提起异议期限内,被征收人一定要积极参与,切不可不把自己的权利当回事,否则事后维权将非常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