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属代签的补偿协议,我能反悔吗?

最近也经常有当事人向我咨询,他本人是房主的房屋要拆迁了,由于自己在外工作,拆迁办来家里商定协议的时候他不在,家里亲属代为签订了拆迁安置拆迁补偿协议,想要知道这份协议是否有效?
德凯律师团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1-06-08 14:32
        拆迁中的补偿协议是决定拆迁户能获得多少补偿的最终决定,现实中有很多拆迁户都会问到拆迁补偿协议应该谁来签字的问题。

        最近也经常有当事人向我咨询,他本人是房主的房屋要拆迁了,由于自己在外工作,拆迁办来家里商定协议的时候他不在,家里亲属代为签订了拆迁安置拆迁补偿协议,想要知道这份协议是否有效?



 
        一、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主体是谁?
 
        根据我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也就是说,补偿协议的签订主体是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显然亲属不是适格主体,不符合被征收人的主体资格,无权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补偿协议。

 
        二、协议是否有效我们要分情况讨论
 
        第一种,如果事后房屋所有权人追认或者非适格主体取得房屋处分权,则补偿协议是有效的。

        第二种,房屋所有权人并未追认,非适格主体也没有在签订补偿协议后取得房屋处分权,则该补偿协议是无效的。

        举个很简单的例子,在法律上,每个人都是独立的,即使是父母与儿女这样关系的至亲,也是如此。事前没有得到授权,比如房主是父亲,父亲事前没有授权儿子签订补偿协议,拆迁方就找儿子签了补偿协议,这时这份补偿协议的效力处于效力待定状态,如果父亲知道儿子签订补偿协议后认可的(法律上叫追认),那这份补偿协议就合法有效;如果父亲不认可(法律上叫不追认),那这份补偿协议对父亲不发生法律效力,父亲可以要求重新签订补偿协议。

        以上知识就是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分析,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征收补偿协议应该由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而是以被征收人的亲属签订的,一般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如果您的情况比较复杂,建议您向专业的律师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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