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征收,外嫁女是否享有征地补偿一直以来都备受争议。实践中,在遇到土地征收外嫁女是否有补偿的问题时,有的村委会往往认为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到了别的村或者城市就不再属于村集体成员,就不能获得征地补偿。
而关于外嫁女能否获得征地补偿,我国法律法规也没有明确的规定,那么村委会的这种说法,是否完全正确呢?外嫁女真的就没有征地补偿了吗?
山东省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一则关于“外嫁女”是否享有安置补偿的案例。陈女士原来是山东某地的村民,成年后嫁到附近的县城中生活,但户籍并未迁出,2017年,当地政府发布征收公告征收该村集体的宅基地,陈女士的父亲与征收方签订了补偿协议,陈女士却对此事一无所知。
当时的拆迁补偿方案载明,“......根据我县城市规划,西城区不再安置宅基地,也不建设安置房,而是实行货币补偿,由村民自行购置商品住房。货币补偿及奖励标准如下:房屋安置补偿费:对于宅基地房屋,按照每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下同)安置面积47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货币安置补偿……”但征收方一直未给予陈女士补偿,理由是:“陈某原属我村第四小组成员,出嫁后一直不在我村生活居住,不再承担小组成员应承担的义务,现在已不属于我村民小组成员。”
陈女士为此以相关部门未对其进行安置补偿,侵害了其依法享有安置补偿等各项权利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作出安置补偿决定。但一审法院以陈女士要求相关部门履行对其安置补偿的法定职责,理由不成立,驳回了陈女士的诉讼请求。陈女士对此不服,于是提起了上诉。
一、“外嫁女”并不是一种严格意义上的法律用语,而是农村根据婚俗惯例而来的习惯性称谓。
目前,我国法律对于所谓“外嫁女”能否享受与普通村民同等获得安置补偿待遇的问题,并未作出不同于普通村民的特殊规定。简单来说,外嫁女是否能享受征地拆迁安置补偿的问题,主要就是大多数人长期存在男尊女卑的认知,从而导致女性一旦嫁入到外村或城里,就容易被认为不是本村集体成员,没有权利享受相应的补偿政策,而法律并未有此规定。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尤其是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也就是说,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以侵犯妇女权益为代价所作出的村民会议决定,是不能作为否认“外嫁女”享受与其他村民同等获得安置补偿待遇的依据。
而且在《土地承包法》中也有明确的规定,外嫁女的户口已经迁出,但是在新的居住地没有取得土地承包权,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即,外嫁女虽然户口已经迁出,但是并没有在新居住的地方获得土地承包权的,是可以参加分配原村的征地补偿款。
实践中,土地承包权跟户口有着非常密切的关系,导致让许多的外嫁女认为,她嫁到哪个村就在哪个村享有土地承包权,一旦户口迁出去,那么原来的土地承包权也就没了。提醒大家的是,女性有没有土地承包权,要看她生活所在地有没有实际的土地承包利益。
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除了以上的规定之外,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也有明确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
从以上一系列的法律法规中我们可以看出,在土地征收过程中,村委会是不能以外嫁女或是其他理由侵害女性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的。
本案判决中还指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和本院审理的相关类似案件的裁判情况,对这一直接涉及“外嫁女”切身利益的民生问题,一般应从以下6个方面予以综合考量:
1、“外嫁女”的户籍在征地补偿方案确定时是否仍然在原集体经济组织。
2、征地补偿方案确定时,“外嫁女”是否仍然在集体经济组织实际生产和生活。
3、“外嫁女”是否仍然以原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
4、“外嫁女”所在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的意见。
5、“外嫁女”在集体经济组织所应履行的村民义务。
6、“外嫁女”是否在其他集体经济组织享受了村民待遇。
从以上的内容中我们看到,涉及到外嫁女自身权益的问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来作出判断,不能只以结婚或是户口作为安置补偿的条件,这样在一定程度上侵犯了女性的权益。
土地征收比较复杂,涉及到被收人的权益,因此,在征收过程中,如果遇到一些专业性比较强的问题,一定要及时的咨询专业的律师,避免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