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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名村干部被判刑,与侵占取土补偿款有关!
案件发生于2009年到2015年,长深高速公路山东临朐段开建时,山东某园林工程公司经理王某某与新寨街道夏家庄村时任党支部书记夏某及村会计于某商量,想将自己在夏家庄村承包的荒地用作高速公路取土场,赚取的土地补偿款由三人进行私分。
德凯律师团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1-07-02 09:45
案件发生于2009年到2015年,长深高速公路山东临朐段开建时,山东某园林工程公司经理王某某与新寨街道夏家庄村时任党支部书记夏某及村会计于某商量,想将自己在夏家庄村承包的荒地用作高速公路取土场,赚取的土地补偿款由三人进行私分。
随后,夏某又与张某、李某进行商议,由夏某以个人名义承包肖家店子村部分荒地和村民土地用作高速公路取土场,补偿村民亩产及地面附属物后,土地补偿款由夏某、张某、李某3人平分。
与此同时,该县东刘家庄村村委会主任刘某也与其他人合伙承包了本村几十亩荒地和耕地,用作高速公路取土场,以获取土地补偿款。最终,夏某、张某、刘某等人承包的土地均被确定为高速公路取土场。2010年至2015年,高速公路项目部共拨付土地补偿款300余万元,在除去部分费用外,夏某、张某等人按事先商定的方案将余款进行私分。
直到2019年该案件被举报,临朐县纪委监委立马着手调查,时间跨度的久远给调查人员取证工作带来很多挑战,最终还是通过银行流水曝露出了犯罪人罪行的蛛丝马迹。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张某、夏某等人认为,取土场土地已由个人承包,补偿款为承包土地卖土所得,应该认定为个人生产经营所得,而并非职务侵占。这样的理由显然是狡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取土场是农民集体所有的农用地和部分未利用地,即便这几块土地已经被承包到个人手中,但承包人仅有获得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权利,土地补偿款应归村集体所有。
最终,涉案村干部统统被判刑。
其实现实生活中,类似的事件早已在全国不同地方上演过,只是未被曝露在阳光下而已。山东临朐县的案件得以将犯罪人绳之以法离不开受害百姓的积极维权,虽然过程艰辛且耗时很长,但功夫不负有心人,正义可能会迟到,但终究不会缺席。
只有坚持不断地维权,法律才能保护弱者,惩戒违背法律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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