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被违法拆除,可以要求哪些赔偿?

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是履行法定职责的基本原则。行政机关在实施强制拆除行为时,一方面要注重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信赖利益,另一方面要遵守行政强制法强制执行程序的有关规定,严格按照行政处罚决定的范围实施强制拆除行为。
德凯律师团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1-08-27 10:19
        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是履行法定职责的基本原则。行政机关在实施强制拆除行为时,一方面要注重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信赖利益,另一方面要遵守行政强制法强制执行程序的有关规定,严格按照行政处罚决定的范围实施强制拆除行为。否则其拆除行为就会被认定为违法并承担赔偿责任。

一、如何认定强制拆除行为的合法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四条之规定,行政机关实施强制执行行为之前,应履行催告、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程序,如当事人经催告,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行政机关应当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行政机关实施强制拆除行为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关于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的上述规定。如果行政机关没有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其履行了催告、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程序并作出强制执行决定,程序上明显不符合法律规定。基于程序上的违法也是可以确认强拆违法并要求其相应的行政机关承担赔偿责任。

二、违法强制拆除后的赔偿

 
        房屋被违法拆除,赔偿请求人可以主张哪些损失?

        房屋被违法拆除,权利人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要求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房屋价值损失、室内物品损失、停产停业损失、搬迁费、过渡期间的房屋租赁费等直接损失,法院可以根据情况据实处理。

        在确定室内物品损失时,需要特别注意房屋被违法强制拆除,因赔偿义务机关的原因导致赔偿请求人无法对室内物品损失举证证明,赔偿义务机关在拆除房屋时亦未拍照、录像、依法进行财产登记等,导致室内物品损失无法查清的,赔偿请求人提起诉讼要求赔偿符合日常生活所需且未超出市场价值的室内物品损失的,应予支持。

       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征收安置补偿⽅案中规定的补助、奖励费的,如果是非赔偿请求人自身原因,或赔偿请求人具有正当理由,未签订安置补偿协议,要求按照补偿方案中的补助、奖励条款进行赔偿的,可予支持。

 
三、德凯律师提示
 
        房屋被违法拆除后,赔偿请求人与有关行政机关就损失问题签订了补偿或赔偿协议,又反悔提起诉讼要求按照房屋市场价值赔偿损失的,法院是不予支持的。

        赔偿请求人对补偿或者赔偿协议有异议的,可以就协议另行提起行政诉讼。所以,针对补偿协议不满意。不要签字、不要签字、不要签字,重要的事情说三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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