伴随着城市化进程和新农村建设的脚步越来越快,越来越多的地区逐渐被纳入征收范围之内。当房屋面临征收时,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如何确定,相信是很多人都关心的问题。
首先,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9条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11条的规定,被征收房屋价值指的是被征收房屋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在正常交易情况下,由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以公平交易方式在评估时点自愿进行交易的金额,但不考虑被征收房屋租赁、抵押、查封等因素的影响。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进行评估确定。
所谓不考虑被征收房屋租赁因素的影响,意思是在评估机构在评估被征收房屋的价值时,不受此房屋租赁约定的限制(该房屋是否出租或租赁的期限并不影响对其房屋评估的价值)。
所谓不考虑抵押、查封因素的影响,是指评估该时,无论该房屋之前是否已经抵押担保一定的债权数额、是否拖欠相应建设工程价款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优先受偿权,并不影响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格。
简单来说,上述的款项不会从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值里面扣除。
其次,在排除掉偶然和不正常的价格因素后,被征收房屋的类似房地产及其市场价格是指和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档次、新旧程度、规模、建筑结构等相同或相似的房地产在评估时点的平均交易价格。
如果被征收房屋室内进行了自行装修,那么对于该部门自行装修装饰的补偿金额,由征收部门和被征收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时,可以通过委托评估确定。
最后,看到这可能就有朋友想问了,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哪个机构来确定?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3条的规定,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房地产评估师、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下文简称评估专家委员会)来进行评估,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房地产估价师、评估专家委员会成员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鉴定工作,并对出具的评估、鉴定意见负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房屋征收评估、鉴定活动,与房屋征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以上就是关于被征收房屋价值如何确定的几大问题。如果您有征拆问题需要咨询,请及时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