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过程中,对于公共利益和私人权益的考量

在实施房屋征收过程中,对于房屋被征收人来说,实际上是在让渡一部分自己的利益,以满足公共利益的需求,所以国家征收房屋也应当是基于公共利益的需求。
德凯律师团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1-10-29 16:22
        在实施房屋征收过程中,对于房屋被征收人来说,实际上是在让渡一部分自己的利益,以满足公共利益的需求,所以国家征收房屋也应当是基于公共利益的需求。

         既然政府行使公权力进行公共管理追求的价值目标是为了保护个人的权利,所以政府在行权的过程中也必须承担着运用法律、通过制度来保护这些权利的职责。只有在特定情形下,通过正当法律程序,符合比例原则,方能使个人权利服从于重要的社会利益。

        根据我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8条的规定,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包括下列情形:



 
        (1)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2)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3)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4)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5)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如果政府征收一片土地是出于增进人民福祉的考量—建设湿地保护区、通高铁、修高速,抑或是为了满足群众休闲娱乐的需求建设文化宫、公园等,建成之后想必该城市人群都可享受市政建设带来的利好,此即满足公共利益。政府最终关怀的价值目标也正是人民群众的幸福安康和生活美好。但如果政府征收土地的行为是为了满足开发商的建设需求,政府通过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方式获得高额的经济回馈,开发商陆续进行房地产开发、写字楼建设实则并非为了“公共利益”。

         针对此问题,应当如何着手解决,我们认为处理的方式应当从以下两点入手:

一、是遵循程序正当原则

 
         公共利益的认定绝非是由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或任意解释。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对于公共利益已经采用列举式方法进行说明的前提下,政府在实施相应的行政行为时,只有经过正当的法律程序,比如听证、答辩、扩大公众参与等方式,使公共利益的判定过程公开透明。行政相对人通过参与民主决策,其知情权被充分保障的前提下,同行政主体积极辩论,共同探讨或者界定“公共利益”的范畴,这不仅有助于行政相对人知晓自身让渡出来的权益不是为了满足行政机关的个体所需,而是为了实现公共利益唯一且必须的选择,从而有利于行政相对人相信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是出于“公共利益”的考量,有助于推动行政行为的实施。

二、是完善对“私权”的救济

        如果法律中只是规定当符合“公共利益”情形时,行政机关即可作出征收决定,而不规定行政机关滥用权力、恣意解释公共利益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时,后果不堪设想。不对私权加以救济、而任由公权力横行,以公共利益为名大肆征收房地产商意欲开发地段的房屋,被征收人合法的私人财产权必将遭到不应有的侵害。因此法律中应当明确政府在征收房屋、土地过程中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以及完善个人权利被侵犯的救济制度,才有助于避免当个人合法的财产权益被侵犯时,法律落成一纸空文的尴尬境地。我们在法律层面上保障私人权益的同时,尽量加强对公权力进行监督的力度,由此方能实现社会公益和个人私权的相对平衡。

        综上,行政机关实施房屋征收的过程中,满足公共利益之需求是其进行征收的必要条件,但是行政机关绝不能假借“公共利益”之名,通过收回土地使用权再高价出让给房产开发商以增加当地财政收入之实。权力的运行需要监督,这就要求政府在作出行政决定时务必遵循正当程序原则,让权力真正在阳光下运行;另一方面,也应当从制度设计上完善并加强对“私权”的救济,防止公权力对私权的恣意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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