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时房屋被认定违建,如何维权?

征收时,经常莫名其妙的房屋就被说成是违建,其实征收方无非就是想要降低压低给被征收人的补偿,加快拆迁速度。那么作为普通老百姓,我们可以从哪几个方面进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德凯律师团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1-11-12 15:51
        征收时,经常莫名其妙的房屋就被说成是违建,其实征收方无非就是想要降低压低给被征收人的补偿,加快拆迁速度。那么作为普通老百姓,我们可以从哪几个方面进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下面我给大家简单的分析一下。


一、可以认定违建的情形
 
        1、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城市中违建认定,但要注意需县级以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认定,如果认定机关级别不能达到县级以上,其也无权认定建筑为违建。

        2、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乡、村规划区内违法、违规建设的建筑物的认定。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主要负责非法占用土地新建建筑的违建认定。

        4、城管执法机关。城管执法机关主要负责违反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违建认定。
 
二、违法建筑认定的程序
 
        1、调查取证对于违法建筑的认定,首先需要由有权认定违法建筑的行政机关对违法建筑的基本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需要有影像资料及建筑物所有人的谈话笔录。

        2、做出违建认定结论有权机关在查取证完成后,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涉案建筑物是否属于违法建筑做出认定。

        3、作出、送达责令限期拆除决定有权机关认定涉案建筑为违法建筑后,作出《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并送达涉案违法建筑所有人。在这里应注意的是,首先,根据法律规定并不是所有违法建筑都需要责令限期拆除,对于有些违法建筑只需限期改正、缴纳罚款,补办相关许可手续即可。只有严重影响城乡规划的违法建筑才需要责令限期拆除。

三、从哪几个方面进行维权?

 
         1、从违法建设认定主体上

         违法建筑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只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违法建设才有认定和处罚权,实践中,由城管部门作出处罚的情况屡见不鲜,城管作出限拆决定主体不适格。

         2、从法律适用上

        《城乡规划法》实施于2008年,对于2008年以前,未取得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筑,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不宜根据《城乡规划法》认定为违建。

         3、从处罚时效上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对违法建筑的处罚可以主张超过2年的处罚时效。

        4、从“一事不再罚”角度

       “一事不再罚”是指行政机关对行为人的违法行为只作一次行政处罚,对已经进行行政处罚的,不再处罚。根据“一事不再罚”原则,如果之前被拆迁人已经因为违法建设的问题,被罚款等,则在拆迁中,房屋不宜再被当作违法建设而不予补偿。

         5、从违法建筑的拆除程序上

         根据《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拆除违法建筑时,必须对被拆迁人进行书面公告,限期要求被拆迁人自行拆除,过了复议和诉讼期限,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才可以依法强制拆除。即不告知被拆迁人自行拆除不得强拆,在被拆迁人享有诉权的法定期限内也不得强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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