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征收遭遇消防验收和查税怎么办?

2007年原告与佛山市顺德区XX镇合成社区股份合作社签订了《土地租用协议书》,约定佛山市顺德区XX镇合成社区居民委员会将面积为0.71亩(473平方米)的土地租给原告开办企业,使用期共15年,由200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德凯律师团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1-11-19 11:51
案情介绍


原告

仇某

被告

佛山市顺德区XX拆卸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张某

        2007年原告与佛山市顺德区XX镇合成社区股份合作社签订了《土地租用协议书》,约定佛山市顺德区XX镇合成社区居民委员会将面积为0.71亩(473平方米)的土地租给原告开办企业,使用期共15年,由200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后双方又于2008年4月10日签订《租用土地合同》,约定佛山市顺德区XX镇合成社区居民委员会将面积为0.948亩(632平方米)的土地租给原告开办企业,使用期共15年,由200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签订上述协议、合同后,罗某、谭某在承租土地上兴建了厂房。注册成立了“佛山市顺德区XX镇源华木业工艺厂”,并对厂房加以装修、购入生产设备。

        2010年,佛山市顺德区XX镇合成社区股份合作社通知原告:依据XX镇政府的规划,有可能要求包括原告在内的各企业租户搬迁。后于2014年年中开始,工商局、税务局、消防局等多个部门经常无理到原告厂房进行检查。对原告的厂房进行停水停电等措施阻挠原告正常经营,佛山市XX拆卸工程有限公司收罗、纠集社会人士经常上门要求原告搬迁,并催促、逼迫原告签订《合成工业区厂房搬迁补偿协议书》(以下简称《搬迁协议》)。



德凯解析

        本案虽然是确认合同无效纠纷的民事案件,但其根本是有案涉土地企业征收所引起的。案涉《合成工业区厂房搬迁补偿协议书》为平等民事主体的民事合同,因此要判定该合同是否无效,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被告受土地权属人委托,与原告就土地收回协商签订案涉合同,其主体适格。

 
        企业征收根据土地土地所有权可分为国有土地上企业房屋征收和集体土地企业征收,分别适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无论是哪一种土地上的企业征收,都会有公告--评估--补偿协议--补偿--拆迁或者安置这五个流程。

        企业征收有以下几点需要注意,案涉土地项目是否按照了相应的法律法规,依照法定程序实施征收;是否对于企业进行了评估,出具的评估报告是否有瑕疵;征收补偿方案的选择;是否可以进行产权调换。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公安部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对建设工程进行消防监督。”第二十四条规定:“对本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施工许可、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七日内,通过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网站进行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或者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业务受理场所进行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消防备案。”上述规定表明,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就是特定的建设工程施工人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告工程完成验收情况,消防机构予以登记备案,以供消防机构检查和监督,备案行为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建设工程实施消防监督和管理的行为。消防机构实施的建设工程消防备案、抽查的行为具有行使行政职权的性质,体现出国家意志性、法律性、公益性、专属性和强制性,备案结果通知是备案行为的组成部分,是备案行为结果的具体表现形式,也具有上述行政职权的特性,应该纳入司法审查的范围。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是建设工程消防设施质量监督管理的最后环节,备案结果中含有消防竣工验收是否合格的评定,根据消防法的规定,建设工程经公安消防机关验收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据此,消防验收备案结果具有拘束力,消防验收备案行为具有行政确认的性质,是消防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虽然清税前置的规定并不影响争议税款的缴纳,但是同时也给予了我们对于税务决定可以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相关权利。综上,对于税务机关作出的税务决定,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可诉性。

        企业在遭遇违法消防验收和查税停业期间的营业损失,应予赔偿。赔偿的前期是基于消防和税务机关的相关行政行为被确认违法为前提。实践中通常对企业拆迁活动中产生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主要针对企业现有机器设备和库存原材料、产品(包括半成品)的折损和搬迁费用;停产停业期间职工的工资、社保费用以及遣散安置补偿费等;企业迁址证照重新办理及变更相关费用。

德凯提示

       司法实践中,行政机关常用模糊执法的方式来含糊认定企业的事实情况,常见的情形有三种,一是行政执法人员不出示证件简单的对所称违法事实进行认定,甚至跟本不说明理由,仅以一句话进行表述即作出处罚;二是行政机关仅讯问不做笔录证据,或后补记笔录的行为;三是现场笔录没有执行职务人、当事人、见证人等有关人员的签名或盖章。这些模糊执法行为都是直接认定行政机关对处罚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充分的证据。

 
        在消防验收和税务审查时,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进行。首先,税务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企业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企业所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其次,在告知诉权后,如果企业要求申辩的,那么税务部门需举行听证。如果企业是在告知处罚时就直接以口头形式进行陈述申辩的,税务部门应当进行记录。再次,税务部门应制定企业的《听取陈述申辩笔录》,并将该笔录交由企业审核确认,无误后需让企业签字或者盖章。同时,税务部门要对企业提出的申辩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成立需采纳,并不能再予以处罚。最后,税务部门复核企业的申辩后,或当事人表示放弃陈述申辩权后,税务部门才能做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并需送达企业,确认签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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