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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土地遇到征收时,补偿制度应当及时改进
目前我国已进入让农民共享改革开放成果的社会发展新时期,许多党的政策文件均提出了土地征收补偿的“利益兼顾”指导原则,其核心在于强调提高集体与农民的土地征收补偿额。
德凯律师团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1-12-30 16:53
目前我国已进入让农民共享改革开放成果的社会发展新时期,许多党的政策文件均提出了土地征收补偿的“利益兼顾”指导原则,其核心在于强调提高集体与农民的土地征收补偿额。其一,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要“改革征地制度,提高农民在土地增值收益中的分配比例”。其二,《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建立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合理提高个人收益”。其三,2015年 11月,中央与国务院颁行的《深化农村改革综合性实施方案》再次指出要以“利益兼顾”机制为基本遵循,“依法对被征地进行农民合理、规范化的补偿,多元保障农民权益。但在实践我国现行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的实践中,会发现其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补偿标准低,国家与集体、农民的利益分配失衡。
2019年修正的《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在提升补偿费方面有如下进步:一是以公平合理的补偿标准取代原来的适当补偿标准;二是增加了补偿项目即“农村村民住宅”;三是就补偿费计算方法而言,以“区片综合地价”法取代原来的年产值倍数法。虽然新《土地管理法》在提升补偿数额方面有进步,但仍有不足,这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补偿项目不全面;补偿基准不合理;计算方法不科学。
二、宅基地使用权与承包经营权的补偿路径不明。
新《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对于农民因征收而消灭的房屋所有权,“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这是对附着于宅基地使用权上的农村村民住宅所有权的补偿。但我国法律对因征收导致宅基地使用权和承包经营权的损失应否补偿、如何补偿,未予以明确规定。
针对以上问题,我们认为土地征收补偿制度必须符合让农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的要求。共享发展成果时代,这就要求土地征收补偿应大幅度提高农民的获得比例,并且保障对农民进行完全补偿。理由是农地征收的增值收益大头被政府拿走支持工业化,农民未能有效分享因土地征收转化为工商业用地带来的增值收益。在共享发展阶段,只有提升农民与集体的土地征收补偿额,才能够使农民切身体会到时代发展的利好。
目前我国农地征收采取的是适当补偿标准。而征收是以国家公权力强制取得集体土地所有权。在我国公权力强大的现实背景下,法律确立的公平合理补偿标准在执行中可能大打折扣,因此我们建议国家层面,应当确立完全补偿标准。在这样高标准补偿政策的压力下,即便征收补偿标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做样”,也能够确保农民获得公平合理的补偿。
针对因征收导致宅基地使用权和承包经营权的损失这方面的补偿,因当前法律规定没有明确,但是因征收使农民集体丧失土地所有权后,原宅基地使用权人和原土地承包权人因征收这一原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以征收人应将其损失计算在内并补偿给集体和被征收人。然后由集体和被征收人进行协商,是为其重新分配宅基地、承包地,还是不重新分地而直接将补偿款分配给权利人。
如果被征收人希望分配宅基地进行重建和获得新的承包地,此时征收放和村集体应尽量满足此需求;如果被征收人不想重新分地的话,这时应当将补偿款中的一定比例直接分配给丧失承包地与宅基地的集体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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