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过程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

由于当前我们国家对于农村人口的管理还处于发展阶段,户籍管理制度亦不能适用当前农村的形势,村民委员会、村小组的主要经济收益分配即征地款的分配就成为个别农村的突出问题。
德凯律师团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2-02-25 11:53
        由于当前我们国家对于农村人口的管理还处于发展阶段,户籍管理制度亦不能适用当前农村的形势,村民委员会、村小组的主要经济收益分配即征地款的分配就成为个别农村的突出问题。在处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纠纷案件中首先存在着村民资格如何确定的问题,诸如“嫁城女”及其子女、离婚后的妇女、退休退养后户口又迁回原籍及在校就读的大学生等人员是否有村民资格,利益分配上就产生了纠纷,在纠纷的处理中就村民资格的认定、是否享受村民待遇问题,由于适用法律、法规、政策的不确定性导致事件认识上的不统一,本文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纠纷中关于村民资格的认定谈一些自己的看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也就是说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属农村集体成员共同所有,这个包括村集体和小组集体所有,土地被征用而获得的收益属具有该村村民资格的全体村民所有,如何确定村民资格,是能否参加收益分配的关键问题。是否是该村村民,就是看是否具有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长期以来,我国的户籍管理制度把人口分为农业人口和非农业人口。其中农业人口主要就是:农民,即农村的村民,实质上也就是居住农村、以农业生产为主要收入的农民。所以是否具有该村村民资格,首先要看户籍是否在该村落户。户籍不在该村但在该村居住的就不具备该村村民的资格。是否具有该村村民资格还应从是否履行了村民义务来认定。我国宪法规定:“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也就是说权利和义务必须相一致,这是我国法制的基本原则。一个人的户籍虽然在该村,但长期不履行村民义务不执行村民委员会的决议,只要求行使自己的权利,违背了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的原则,也就可能丧失了村民的资格。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有少部分村民由于头脑灵活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放弃承包土地,也不交农业税费,全家移居城市;还有该村出嫁的妇女其丈夫在外工作,夫家也远在贫穷农村,长期在外经商不耕种土地,不交纳各种税费等,这样的村民从户籍上看应是该村村民,但实际上是一个不尽村民义务而丧失该村村民的权利,不具备该村村民的资格。另外如果因历史原因长期居住在该村的外村村民,其户籍已落入该村,也履行了一个村民应尽的义务,就应该认定具有该村村民资格,所以认定村民资格的一般原则就应该从以上两个方面来考虑,户籍是认定村民资格的前提,履行村民义务是认定村民资格的补充和完善,两者应该统一。

        按照文章上述的原则认定村民资格所产生的纠纷容易解决,但容易产生纠纷的往往是一些例外情形。为此,列举一部分特殊的例外情况,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嫁城女”分配问题。由于政策规定其户籍无法迁转,只能留在该村,所生子女只能随其母落入该户,对该“嫁城女”及其子女的村民资格认定;

        2.独女户招婿及所生子女分配问题。其户口已落入该村,对该女婿及其所生子女的村民资格认定;

        3.离婚后或丧偶的妇女及其所生子女分配问题。村委会一般拒绝承认其村民资格,对该妇女及其子女的村民资格认定;

        4.双女、多女户招婿以及所生子女分配问题。其户籍已落入该村且履行了村民义务的,对该女婿及其所生子女的村民资格认定;

对上述1—4种情况其产生原因由于婚嫁,户口确实已经实际迁入,亦办理了相关手续,并履行村民义务,我们认为应认定他(她)们有村民资格;

        5. 户口已迁出的大中专在校学生分配问题。因其户口已经迁出,对其村民的资格认定。这种情况因学生原籍系该村户口,学生在校期间主要靠父母以务农为生活来源,应认定该学生具有村民资格;

        6. 因与他人签订抚养遗赠协议而落户该村村民分配问题。因其户口已经迁入,对其资格认定。这种情况因该村民落户已经过村民委员会的同意,且履行了村民义务,该村民应具有村民资格;

        7. 征地分配方案确定的户口截止日期前出生的人员村民分配问题。由于土地承包政策30年不变,村委会没有分配其土地,因征地时该村民已出生,在安置补偿之列,应该参与分配,具有村民资格。

        对于以上七种情况,在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形成分配方案时往往将其排除在外,这些情况据《村民委员会自治法》第二十条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以上方案应属无效,因此根据现有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应认定其具有该村村民资格,享受村民待遇,参加集体收益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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