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过程中,违建的确认程序和救济权利

房屋征收拆迁的工作中,有些房屋被认定为违建,强制拆除后没有任何补偿。
德凯律师团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2-03-04 14:50
        房屋征收拆迁的工作中,有些房屋被认定为违建,强制拆除后没有任何补偿。由于老百姓对法律知识的欠缺,导致无力反驳。今天就来跟大家讲解一下究竟怎样的建筑属违建、违建的认定程序是否合理合法。

        首先,有权审查建筑违法性的部门一般是规划局或者规划委员会、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以及乡、镇人民政府,由以上部门派出调查人员对建筑违法性进行调查。上述部门应当依据证据认定建筑的合法性,如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城市规划区内修建的建筑物属违法建筑。规划部门在调查工作完成以后,要根据《城乡规划法》以及其他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等作出该建筑物是否是违法建筑,对于建筑违法性的调查。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当入户调查,并向当事人出示相关的证件,调查人员在调查时需要记录下违法建筑的详细地理位置、面积、结构和修建时间等。


        如果被调查房屋确系违法建筑(审查认定),依照《城乡规划法》规定,违反城乡规划法的建筑分为程序违法和实体违法两种,违法程序的,限期改正并罚款即可;而属于实体违法的建筑,要由规划部门作出《责令限期拆除违章建筑决定书》。在《责令限拆违建决定书》作出前,规划部门要作出《处罚预先告知书》,告知相对人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决定作出后,行政机关或政府现在要将文书送达相对人,行政机关或政府送达给当事人时要有两名以上的工作人员一同送达,同时要对送达的日期进行记录,因为送达涉及诉讼时效等相关情况,所以送达问题不可忽视。《责令限拆决定书》送达后,相对人的救济权利从收到该决定的第二天起算,如果对该决定不服,60天内可以提起行政复议,六个月内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其次,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作出《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处罚催告通知书》,以书面形式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载明当事人履行义务的期限与方式,并且告知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最后,经确认后认为需要实施强制拆除行为后,由相关部门作出《强制拆除违法建筑通知书》,需载明下列事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并进行公告。(依据《行政强制法》第44条进行公告,公告期无具体规定,一般为60天)(考虑到违法建设涉及到当事人的重大财产权益,如果在此过程中,当事人对强制拆除有异议,那么可以及时的提出复议和诉讼来维护权益,否则无法保障当事人的救济权利。)

        综上我们可以发现,房屋是否被认定为违法建筑,对老百姓的利益影响十分重大。同时我们也可以看出,国家对有关机关认定违法建筑、执行违法建筑的强制拆除方面设置了诸多程序要求,这也意味着我们在自己的房屋面临变成违法建筑时,要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争取在最佳时限内保住自家的房屋,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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