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征收房屋价值的评估结果有异议怎么办?

既然房屋征收部门出具的房屋评估结果不用经过我们的同意,但是如果他们下发给我们的评估报告里面缺项漏项,评估价值给的很低,这个时候我们应当怎么办呢?
德凯律师团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2-03-24 17:48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16、17条的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得出的房屋评估结果其实不用经过被征收人的同意,但是应当将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公示期间,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安排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进行现场说明解释。如果发现评估结果存在遗漏或者登记错误的,那么房地产评估机构应当予以修正。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公示期满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委托评估范围内被征收房屋的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转交分户评估报告。

        这时大家可能会有相应疑问,既然房屋征收部门出具的房屋评估结果不用经过我们的同意,但是如果他们下发给我们的评估报告里面缺项漏项,评估价值给的很低,这个时候我们应当怎么办呢?

        正所谓“有权利就有救济”,当我们对评估报告有异议时,可以这样来救济。



 
一、10日内申请复核
 
        如果对评估结果有异议,从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内,需向作出评估报告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列明存在的问题。而评估机构应该在收到复核评估申请起的10内进行复核,结果改变的应重新出具评估报告;若结果没有改变,也应书面告知申请人。申请复核这一步是进行专家鉴定的前提,因此不可忽略。
 
二、向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如果被征收人对评估机构作出的复核仍有异议,这时应该在收到复核回复函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评估专家委员会会在鉴定意见书中给出应维持、改正还是重新评估的鉴定意见。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如果经过复核和专家鉴定,被征收人对房屋价值的评估仍有异议,即意味着被征收人与房屋征收部门之间迟迟达不成补偿协议。这时房屋征收部门会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政府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即可针对该补偿决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这一步关系着之后最终补偿款的确定,因此这是征收维权之路上的关键一步。

        最后,提醒大家,当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中有明显与事实不符或存在违法之处时,应及时提出异议。通过修正、复核、申请鉴定、协商订立协议、或诉讼或复议的步骤,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在必要时可以委托专业的律师介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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