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按照国有土地房屋征收程序征收,是否合法?

不知道朋友们有没有遇见过这种情况,自家的宅基地被征收,但是征收方没有取得征地批复及一系列相应的法定的批准备案。
德凯律师团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2-04-02 14:11
        不知道朋友们有没有遇见过这种情况,自家的宅基地被征收,但是征收方没有取得征地批复及一系列相应的法定的批准备案。主张征收不合法,对方却答复我们是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地方上的细化法规的程序操作的,不是违法征收行为。

        这种情况朋友们最常问的就是这真的符合法律规定么,遇到这种情况还能维权么?



 
        在实践中,这种情况并不少见。征收方为了规避《土地管理法》中的征收程序和审批层级,往往会采取此种方式。但是,根据审判实践以及最高院的判例及解释,并不会认同此种方式的合法性。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应当依照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征收补偿安置。除非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未就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进行安置补偿,补偿安置时房屋所在地已纳入城市规划区,土地权利人请求参照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但应当扣除已经取得的土地补偿费。”,一般不得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进行安置补偿。

        中纪办(2011)8号中共中央纪委办公厅、监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的通知》第二部分关于“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作出修订之前,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要参照新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精神执行”的规定,意思是要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的精神,充分保障被征收土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不能将其理解为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应当按照国有土地征收补偿的程序和标准对被征收土地农民予以安置补偿。如此理解,违反土地管理法及其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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