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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地农民的土地权益该如何保障?
无地农民是地权稳定乃至地权固化后形成的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农村特殊群体,解决无地农民权益保障问题事关社会和谐稳定、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
德凯律师团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2-04-02 14:13
无地农民是地权稳定乃至地权固化后形成的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农村特殊群体,解决无地农民权益保障问题事关社会和谐稳定、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通过将集体经济组织可调整的土地资源,按照科学的数量标准和规范的先后次序规则发包给无地农民,从而保障无地农民的土地权益。
本文接下来从以下几方面为保障无地农民的土地权益提出建议。
一、集体机动地
集体机动地是农村土地发包方本着“大稳定,小调整”的原则预留出的用于解决承包期内人地失衡问题的土地。故而,集体经济组织应当首先查清本集体机动地的现状,包括机动地的数量、质量、空间分布以及利用情况等。
若集体机动地已流转给农民或者企业法人,或者集体机动地被当地农民开发并占有使用,集体经济组织应本着尊重历史但又要面对存在众多无地农民的严峻现实,妥善处理集体机动地之上存在的遗留问题,等待集体机动地流转合同期限届满时不再续签合同,或者考虑到占用机动地的农民的资金和劳力投入,给予他们一定的土地使用年限,等到期后收回机动地,发包给无地农民。
二、通过土地开垦等新增耕地
在一些农村地区,除了可直接耕种的土地之外,还可能存在部分有待开发再利用的耕地后备资源,主要为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类的“四荒地”,以及荒草地、少许特殊废弃地等。
因此,集体经济组织在摸清可开垦的耕地后备资源后,应积极申请将其纳入国家或地方政府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计划,然后,将开发整理出来的成片新增耕地由集体统一进行再分配,无偿发包给无地农民使用。
三、消亡户土地
在农户内部最后一位家庭成员死亡时,就意味着该农户因成员全部死亡而销户,土地承包经营权户内继承机制因无继承人而失去了启动的必要性,加之,目前国家法律政策没有放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定继承、遗嘱继承,故而,消亡户土地的最终去向只能是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掌控和再分配,可以用于调整再分配给无地农民。
然而,消亡户的承包地不能简单地全部转移给某一个无地农民,而是应该根据实际消亡户的家庭承包人数、承包地的数量,依据排队候缺的规则分配给相应的待地人口,并分别签订土地承包合同。
四、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土地
农民承包土地和交回土地都应遵循自愿的原则,这是农民承包权的外在表现。在农民不愿意继续耕种土地的情况下,即可以将承包地交还给集体经济组织。当然,在农民自愿交回承包地后,集体经济组织就有权将该承包地纳人可调整再分配的土地范围并承包给无地农民,以实现有地农民自愿交地与无地农民承接土地的有序衔接。
五、农民有偿退出的土地
土地退出是农民彻底让渡农地权利的一种市场化行为,退地农民接受土地退出对价补偿,将土地退出给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民自愿交回土地不同,农民退出土地就意味着自愿放弃再次承包土地的资格,而农民交回土地只是将本轮土地承包期剩余期限内的承包地交回,并不丧失其未来继续承包土地的资格。
农民退出土地实属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一次性“买卖”,如果没有科学合理的退地补偿机制,农民没有理由也没有积极性去退出土地。因此,需基于市场机制构建起进城落户农民灵活顺畅的土地退出与无地农民公平有序的土地承接的新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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