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中,赔偿标准如何确定?

人民法院在审理违法拆迁行政赔偿案件时,要坚持全面赔偿和公平合理的理念。
德凯律师团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2-05-13 12:14
        人民法院在审理违法拆迁行政赔偿案件时,要坚持全面赔偿和公平合理的理念。首先,为体现对违法强拆行为的惩戒,对当事人的相应赔偿不应低于依法拆迁获得的补偿,要填平补齐当事人受损的财产权利,尽可能给予当事人必要、合理的照顾和安排,确保当事人获得的赔偿利益能够充分保障其安置补偿权益和实际居住权益。其次,应当综合考量当地其他被拆迁人的安置补偿情况,全面考虑违法拆迁法律法规以及当地相关政策规定的贯彻实施情况。具体来说,可根据案情需要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处理:

一、参照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确定赔偿标准
 
        征收人房屋等相关财产损失的,参照征收补偿标准予以行政赔偿,确保被征收人因违法强制拆除行为造成损失获得的行政赔偿,不低于行政机关合法征收拆除房屋给予被征收人的行政补偿,这一做法符合国家赔偿法关于“直接损失”补偿的基本原则,不违反法律规定。在大多数被征收人已经依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签订补偿协议,该方案能够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参照该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确定当事人的相关损失。
 
二、参考已签订的安置补偿协议确定赔偿标准
 
        行政赔偿不应低于行政补偿,也即不应低于当事人可获得的征收安置补偿利益。那么如何确定安置补偿利益?具体可考虑以下因素:
 
       (1)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2)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补偿标准;

       (3)本应对当事人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

       (4)其他被征收人的征收补偿决定和补偿安置协议。

 
        通过综合比对,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充分救济保障原则和惩罚性赔偿原则,选择最有利于当事人的赔偿标准和赔偿方式。通常,参照适用与当事人相仿的其他被拆迁人所签订的补偿安置协议,往往对当事人更加有利。
 
三、参照周边类似房屋的市场价格确定赔偿标准
 
         因违法强制拆除合法房屋而引发的行政赔偿案件中,考虑到房地产市场行情的变化以及对当事人居住权益的保障,确定赔偿标准时不应使赔偿请求人获得的行政赔偿低于因依法拆迁所应得到的补偿,亦不应低于赔偿时该地段类似房屋的市场价值。在不低于征收补偿标准的前提下,受损财产的价值评判可以估价时或判决时为基准。
 
四、通过委托评估方式确定赔偿标准
 
        评估报告是确定房屋补偿价值的核心证据。评估中如何选择评估时点,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案件争议能否得到实质化解,合法权益能否得到充分保障。人民法院在委托评估时,原则上应当以侵权行为发生时为评估时点。

        在目前的司法实务当中,出于有利于充分保障当事人合法利益之考虑,对于时间跨度长、特别是房地产市场价值波动大,当事人原产权安置权益需要通过货币化方式实现的,为了最大限度的保护其合法权益,房屋损失赔偿时点的确定,应当选择最能弥补当事人损失的时点。在房屋价格增长较快的情况下,以违法行政行为发生时为准,无法弥补当事人的损失。以法院委托评估时为准,更加符合公平合理的补偿原则。

 
五、通过走访询价方式确定赔偿标准
 
        在无法通过委托评估方式确定被拆除房屋价值时,人民法院通过走访询价,参考估价时同区位房屋的市场价格对当事人房屋赔偿数额予以酌定,并不违反法律规定,符合房屋征收补偿时市场价格补偿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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