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中,赔偿主要涉及什么内容?
具体来说,违法拆迁损失赔偿主要涉及以下内容:
为了最大限度地发挥国家赔偿制度在维护和救济因受到公权力不法侵害的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方面的功能与作用,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中关于赔偿损失范围之“直接损失”的理解,不仅包括赔偿请求人因违法拆除行为造成的直接财产损失,还应包括其作为被征收人所可能享有的全部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权益,如产权调换安置房、过渡费、搬家费、奖励费以及对动产造成的直接损失等,如此才符合国家赔偿法的立法精神。具体来说,违法拆迁损失赔偿主要涉及以下内容:
首先,关于赔偿方式的选择。如果被拆除房屋依法进行的征收与拆除,当事人既可以选择按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的市场评估价进行货币补偿,也有权要求在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选择类似房屋予以产权调换。因此,为确保当事人获得及时、公平、公正的救济,对赔偿被拆除房屋损失时,赋予当事人既可以选择货币赔偿,也可以选择房屋安置的权利,最大限度地保障了当事人可获得的赔偿利益,符合国家赔偿法的立法精神。
其次,关于赔偿数额的确定。赔偿数额由赔偿标准决定,而选择何种赔偿标准可以根据上述赔偿标准的确定方式具体把握。总之,赔偿数额要以被征收房屋的价值为底限,确保当事人能够获得与之前相当的房屋、与其他被拆迁人相当的房屋,满足其实际居住利益,保障其居住条件不降低、有改善,维护政策的连续性和社会的稳定性。
需要注意的是,被拆除房屋不仅包括有证房屋,还包括很多无证房屋。对于无证房屋的处理,行政机关应当依法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而不是与违章建筑一概论之。当无证房屋遭遇违法强拆时,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当时立法状况、房屋建设时间和动机、房屋来源和使用现状、当事人居住利益等因素确定是否赔偿。
因行政机关违反正当程序,不依法公证或者依法制作物品清单,致使当事人难以履行举证责任,行政机关也无法举证证明实际损失金额的,人民法院可在当事人就损失金额提供证据初步证明其主张的情况下,依法作出认定。当事人的室内物品因违法强拆灭失,在双方均对室内物品无法提供证据予以证明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根据当事人提供的现场照片、物品损失清单,结合日常生活经验,考虑物品折旧等因素,对当事人的赔偿请求合情合理进行酌定处理。关于非日常生活用品的大额财物损失、机械设备损失等,当事人应当提供有说服力的证据,以证明这些财物在拆除现场客观存在以及各自的具体价值,否则法院缺乏酌定的基础依据。
经营性用房遭遇违法强拆,往往会产生停产停业损失。停产停业损失只是补偿因征收给被拆迁人经营造成的临时性经营困难,具有过渡费用性质,因而只能计算适当期间或者按照房屋补偿金额的适当比例计付。被拆迁人在征收或者侵权行为发生后的适当期间,也应当及时寻找合适地址重新经营,不能将因自身原因未开展经营的损失,全部由行政机关来承担。对于停产停业损失的赔偿,一般参照补偿标准确定。
各地对停产停业损失规定的补偿标准并不一致,大多要求具备被征收房屋属于非住宅的合法建筑、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办理税务登记并具有纳税凭证等条件。
过渡费一般是对房屋被征收人于产权调换房屋或者安置房屋交付前的特定过渡期限内,因另寻住房搬迁所产生的损失或者增加费用的补偿。即便对被征收人不存在产权调换房屋或者安置房屋的问题,但行政机关违法强拆房屋,必然导致被征收人在接受赔偿之前,临时另寻住房,并承担相关搬迁及临时安置费用。对于装修装饰费、搬迁费、过渡费的赔偿,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对此已经予以明确,赔偿可以参照执行。但是,相关标准不应低于各地确定的统一标准,当数额过低时侵害当事人的正当利益时,应当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依法赔偿。
房屋租金损失属于“期待利益”,一般不予赔偿。但是,有些情形需要注意,因征收导致租房合同被解除而产生的租金损失,系当事人通过依法签订租房合同完全可以取得的确定的、客观的利益,本可通过合同实际履行得以实现,此种情形不同于房屋空置的情况下主张房屋出租后收益的“期待利益”的情形。
由于行政机关长期未履行拆迁职责,导致房屋一直处于待拆除的状态,且当事人无法正常使用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和案件实际情况,判令行政机关按租金损失进行赔偿。对此,要注意区分相关停产停业损失中是否已包含该租金损失。
根据征收安置补偿方案的规定,原则上,享受搬迁奖励的条件为及时签订补偿协议并在规定时日内主动搬迁。当事人未签约导致房屋被拆除,一般难以享受搬迁奖励。但是,对于某些情形,需要结合行政机关违法行为类型与违法情节轻重,综合协调适用国家赔偿法及征补条例,依法合理确定赔偿项目及数额,以确保当事人所得赔偿不应低于其依照征收补偿方案的可得数额。为避免出现行政机关实施了违法强制拆除行为却降低了征收成本的不合理结果,人民法院参照涉案征收安置补偿方案,增加搬迁奖励金,有利于全面赔偿当事人损失,引导行政机关依法实施征收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三十五条规定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人身权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前提是致人精神损害并造成严重后果。在我国目前的国家赔偿制度中,精神损害赔偿限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条及第十七条列举的行为时,才可能产生精神损害赔偿。对于交通费、误工费、律师费等损失,因不属于强拆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一般不予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