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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拆一定不合法么?不一定
在城市拆迁中,我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
未知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2-06-09 15:31
在城市拆迁中,我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也就是说,被征收人与征收方迟迟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话,征收方会给被征收人下达《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而《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又是行政机关申请司法强拆的前提。
需要大家注意的是,征收方在下发《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后,咱们被征收人是有权向征收方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这也是咱们被征收人的救济途径。
在农村集体土地征收中,我国《土地管理法》第81条规定,“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交还土地,处以罚款。”也就是说在农村征地拆迁中征收方会给迟迟不签署补偿协议的被征收人下发《责令交出土地决定》。
但征收方能不能实施强拆呢?《土地管理法》没有明确的规定。在实践中,我们一般会按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进行理解,我国《行政强制法》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对象是不动产的,向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所以对于过低的征收补偿法律给了被征收老百姓说不的权利,但这样的权利,需要积极行使,久拖不决,有关部门可能会直接下达补偿决定。根据590号令第28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大家如果对补偿决定有异议,一定要及时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一旦做出补偿决定,没有复议或者诉讼,房屋很有可能会被强制拆除,此时再想救济将非常被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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