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程序如何选择?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九条规定,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
德凯律师团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2-06-10 14:46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九条规定,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该法第十四条规定,如赔偿义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或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或赔偿请求人对赔偿的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均可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之诉。基于上述规定,实务中涉及赔偿程序选择事项主要集中于以下几点:

一、行政赔偿与行政补偿程序的选择
 
        在行政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并已经启动行政赔偿程序时,当事人不能重复或者交叉运用救济手段,再行寻求行政补偿。因此,在征收拆迁范围内房屋被非法强制拆除后,原有的补偿问题可依法转化为赔偿程序解决,人民法院应直接进行实体审理并就赔偿问题作出行政赔偿判决,无需另行通过征收补偿程序解决。
 
二、赔偿义务机关处理与行政赔偿诉讼的衔接
 
        在符合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要件的情况下,赔偿请求人在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申请后,如赔偿义务机关存在拒收申请、作出或未作出赔偿决定等情形的,其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赔偿诉讼,通过诉讼程序对实质争议进行审查处理,而不是以赔偿义务机关的上述行为作为审查重点。这样能够避免出现行政机关多次作出、撤销行政赔偿决定的情形,防止赔偿案件久拖不决。
 
三、行政行为确认违法后,当事人提起行政赔偿诉讼无需经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
 
        行政行为已经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确认违法,当事人再行提起行政赔偿诉讼无需经过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程序。对于国家赔偿法规定的单独提起赔偿请求和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的两种途径,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当事人先提起行政诉讼,之后又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表明其没有选择向行政机关直接提出赔偿请求的途径,而是选择由人民法院解决其行政赔偿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要求当事人再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请求方可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实际上剥夺了当事人在赔偿程序上的选择权。

        因此,对于已通过行政诉讼程序确认行政行为违法,后续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案件,可以视为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的情形予以处理。
 
四、行政赔偿诉讼撤诉后能否就同一事项再次提起
 
        对于当事人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后,申请撤诉或者人民法院按照撤诉处理后,原告再次起诉,人民法院应否受理,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由于行政赔偿诉讼与行政诉讼在审查对象、案件处理方式等方面存在不同,行政诉讼审理的对象是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行政赔偿诉讼审理的对象是违法行政行为是否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以及如何赔偿的问题。

        因此,行政赔偿诉讼在处理具体程序问题时,不能简单适用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行政赔偿诉讼与民事(赔偿)诉讼在审查内容、裁判方式等方面具有同质性,都涉及被告对原告的赔偿问题,可参照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

 
五、能否以起诉复议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的方式解决行政赔偿问题
 
        对于以获得行政赔偿为目的的诉讼而言,国家赔偿法规定的救济方式是直接起诉赔偿机关,并不包括起诉复议机关,即不包括要求人民法院判决复议机关就赔偿机关的行政赔偿问题作出处理的情形。与起诉赔偿机关相比,起诉复议机关不仅程序更加繁琐,耗费更多的资源,而且难以直接解决赔偿问题,容易形成循环诉讼。
让征地拆迁补偿合法而简单,是德凯律师团每一位律师为之奋斗的目标。 德凯律师团队自2013年成立以来,始终坚持为征地拆迁客户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由德凯律师团队代理的....
联系我们
  • 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远洋国际中心A座-23层
  • 400-0033150
  • beijingjingyi@lawyerscn.com
  • http://www.dekailawyers.com
关注我们

扫一扫关注德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