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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过程中,如何更好地保障失地农民的权益
随着城镇化的不断推进,一方面城市发展、工业建设吸引了大批劳动力选择进城务工。
德凯律师团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2-07-01 14:30
随着城镇化的不断推进,一方面城市发展、工业建设吸引了大批劳动力选择进城务工。另一方面城市扩张、工厂扩建需要大量建设用地,农村特别是靠近城郊地区的土地被国家广泛征收,失地农民人数逐年增加。目前我国对失地农民的补偿安置方式主要还是一次性货币安置为主。在多年的实践中,很多地区一直积极探索其他多元化的补偿安置方式,主要有土地换社保、留地安置和入股安置等。目前仍然存在补偿标准较低、分配不合理的问题。因此,构建更加科学的征地补偿标准,合理分配土地增值收益,建立全面的社会保障体系,才能更好地保障失地农民权益。
一、失地农民主要补偿安置路径
1、货币补偿。《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尽管一次性货币补偿能暂时缓解失地农民的“燃眉之急”,但也存在诸多弊端:(1)只强调了土地的经济价值,而忽略了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对绝大多数农民而言,土地不仅是一种财产,更多的是失业保障和养老保障。一次性货币补偿虽然看似多于种粮纯收入,但不足以支付失地后农民再就业或丧失劳动能力后的生活成本,也忽视了今后物价上涨、货币贬值等不确定性,缺乏对失地农民“可持续生计” 的考虑。(2)由于目前我国农民普遍文化水平较低,理财能力差,一次性获得大量货币后往往缺乏长期规划,短时间内挥霍一空,在就业方面存在不足,进而快速返贫。
2、留地安置。留用地安置主要方式为地方政府征地时,除给予村民和集体货币补偿外,将一定比例面积的征地返还给征地村组。关于留用地面积,地区间要求并不统一。有些省份,比如浙江省规定按照10%-15%的比例留用;而陕西省则规定固定数量,按照每个农村劳动力60平米/人的标准留用。留地安置优势最明显,一方面通过彰显土地价值,间接提高了对失地农民的货币补偿标准;另一方面为集体经济发展提供空间,壮大集体经济实力的同时兼顾了农民的社会保障。
但随着留地安置的推行,问题也逐渐显现出来:(1)留用地数量的确定缺乏科学性。大部分留地安置的地区只考虑被征土地适量和失地农民人数,与土地的区位、市场价值无关。(2)适用范围小。留地安置一般只适用于经济发展水平高、区位条件好、土地价值高的地区,偏远农村即使拥有大量留用地,留用地的商业价值仍然很小。
二、失地农民补偿安置现状及问题分析
通过对我国目前主要补偿安置途径的比较和总结,发现在失地农民的补偿和安置两方面均存在一定问题。
首先是补偿标准问题,征地补偿费测算标准不合理。在征收面积 一定的情况下,我国西部落后地区的农业生产条件恶劣,产值自然落后于东部经济发达的地区,因此征地补偿额较低,产生不公平现象。
其次,未考虑土地供需状况。土地作为一种稀缺性的资源,应该更多考虑供给,由供给引导需求,而我国的土地的征收是由政府决定是否进行,依据土地的需求量以及所需土地的区位等条件再直接征地,容易引发耕地乱占、滥用。
第三是征地补偿费分配不合理,主要表现在土地增值收益分配不合理。从土地出让金支出分配来看,随着经济的发展,城市的扩张,土地价值日益凸显,征地后通过用途、区位等改变能产生巨额的增值收益。土地出让金是地方政府财税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这其中农民能够分得的部分却微乎其微,农民在土地增值收益中分配比例明显过低。
最后是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对农民而言,土地不仅是主要的收入来源,更是重要的生活保障。目前,我国已全面实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并正在快速推进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试点。但失地农民的社保内容多数只停留在养老保险和最低生活保障,没有涉及失业、子女教育等其他方面的保障,且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物价水平的提高,社保往往仅能勉强维持最低生活水平。
三、结论及对策建议
在征地补偿标准科学化,提高农民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比例的情况下,应当探索多元补偿安置方式、合理分配土地增值收益、建立全面社保体系,从而更好保障失地农民权益。
1、探索多元化的补偿安置方式。基于货币安置、土地换社保、留地安置、股份安置等多种不同补偿安置方式的优缺点,各地区应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因地制宜地选择现有的补偿安置方式,也可以探索 “组合拳”式的方法,如货币安置+留地安置等多种补偿安置方式结合的新方法,充分发挥不同方式的优点,多角度全方位保障失地农民的权益。
2、合理分配土地增值收益。对于农转非带来的土地增值收益的分配 , 应该因地制宜地确定政府、集体、农户间的分配比例,且适当提高农民的分配比例。在集体组织内部,应该在保证财务公开、监督机制健全的前提下,建立农民内部决策机制,明确集体成员的界定依据、 总的收益分配方案和各个成员的分配份额。
3、建立全面的社会保障体系。构建覆盖养老保险、医疗保险、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全覆盖的社会保障体系,标准与城镇居民看齐。缴纳时除农民个人出资一小部分,政府、集体负担一大部分。为确保社会保障体系的资金来源,应建立失地农民的社保保障专项基金。在运行上引入竞争机制,交由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保证其保值增值。同时加强监管,实行运营机构与管理机构相分离,避免基金挪用、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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