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该如何补偿?
国有土地被收回,那补偿是怎么补偿的?
在北京京益律师事务所德凯律师团每晚7:30的直播间遇到一个粉丝的提问“国有土地被收回,那补偿是怎么补偿的”。我们还是以案说法,使晦涩的法律知识变得清晰易懂。我们以定安城东建筑装修工程公司与海南省定安县人民政府、第三人中国农业银行定安支行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及撤销土地证案为例。
案件适用要点:县政府根据省政府批准的总体规划要求为建设县政府办公楼需要使用涉案土地,收回城东公司的土地使用权,应当依法给予“适当补偿”。所谓“适当补偿”应当是公平合理的补偿,即按照被收回土地的性质、用途、区位等。以作出收地决定之日的市场评估价予以补偿。县政府按土地原成本价予以补偿于法无据。城东公司以收地决定违法,涉案土地使用权至今仍属于其享有为由,主张应以最终判决时的市场评估价予以补偿,其理由不能成立。本案收地决定属于违反程序,判决确认收地决定违法并未否定其法律效力。
根据《物权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涉案土地使用权自收地决定生效之日已经发生物权转移的效力。考虑到涉案土地登记资料中“土地用途”栏系空白,结合当地土地交易市场情况,对涉案土地以使用年限最长、市场价值最高的“住宅用地”用途进行评估,有利于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鉴于县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行为违法,补偿价格明显不公,且收地决定作出后涉案土地升值较大,而当事人因不能以转让土地使用权方式及时偿还银行贷款,存在贷款利息损失,县政府在支付补偿款的同时当支付自决定收回土地使用权之日起至实际支付全部补偿之日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
德凯律师解析:上述案例有三个补偿的方式:一县政府按土地原成本价予以补偿;二法院以作出收地决定之日的市场评估价予以补偿;三原告主张应以最终判决时的市场评估价予以补偿。
最终,法院判决县政府在按照作出收地决定之日的市场评估价予以补偿,在支付补偿款的同时一并支付自决定收回土地使用权之日起至实际支付全部补偿之日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