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拆迁中,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是征收中的必经环节,协议的内容关乎着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但实践中,拆迁补偿协议的签订环节仍然会出现很多问题,如对征收拆迁补偿不满意,被征收拆迁人只能顶住征收方的各种手段的压力拒绝签署协议,想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那么,只要不在拆迁协议上签字就真能阻止房屋不被强拆吗?不签字会拿不到补偿吗?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至二十八条规定,除了咱们正常按照流程,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并完成补偿和搬迁后,拆迁方可以对被拆迁人的房子实施拆除的,还有另一种拆迁方可以拆除咱们房子的情况。
被拆迁人朋友可能注意到过,在征收决定公告中,会包括征收补偿方案,其中给出了一个签约期限。如果超过了这个签约期限,双方还是商量不出一致结果的,房屋征收部门就可以依法报请作出相关征收决定的市、县人民政府,对咱们作出一个《补偿决定》。
这个补偿决定,就是作出征收决定的机关根据补偿方案,直接给咱们确定了一个补偿数额。如果咱们没提出有效异议,那么拆迁方就可以催促咱们完成搬迁,或者按部就班地启动司法强制执行程序如果法院说:拆迁方的申请满足法律要求,可以执行!那么咱们的房子接下来就会被法院或者市、县级人民政府拆除了。
但是!被拆迁人要注意,依法强制执行也可能存在不合法的情况,咱们可以结合实际问题继续维权。
首先,补偿决定的作出并不是完全不可逆的,即使咱们进入了补偿决定程序,照样也可以争取合理补偿。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在这个《补偿决定》作出后,被拆迁人如果对《补偿决定》有异议,是可以通过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方式,提出自己的异议的。
例如,当补偿决定确定的补偿数额不合理、缺少必须的补偿事项时,这份补偿决定通常就是存在违法问题的,被拆迁人就可以考虑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不合理的补偿决定。
但是,案件到这一步,情况已经非常严峻了,征收拆迁中,无论任何形式的征收拆迁行为都应当给予被拆迁人合理的拆迁补偿,我们在签订协议是一定要仔细核查补偿内容是否完整合法,不要被征收方的各种手段所迷惑,遇到判断不了的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因为如果盲目签署协议拆毁房屋后再维权就很困难了,不要错过维权的合法期限,错失争取合理补偿的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