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过程中,最高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都是怎么裁判的?

在房屋拆迁和土地征收案件中,最高人民法院针对不同类型行政案件的几个裁判观点。
德凯律师团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2-09-29 10:02
        在房屋拆迁和土地征收案件中,最高人民法院针对不同类型行政案件的几个裁判观点。
 
        1、最高法判例: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中能否确定补偿方式的选择权期限
 
        被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要求被征收人在补偿决定送达之日起的规定期限内向房屋征收部门提出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的意见,逾期则视为选择异地房屋补偿。现行法律法规对此问题并未作出明确规定,为保障征收活动顺利进行、使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具有确定力,在补偿决定中确定的选择权期限并无不当。


 
         2、最高法判例 :政府应否依照“会议纪要”给付土地
 
        会议纪要仅表明政府同意选址重建加油站,并无政府同意划拨土地的内容,而加油站用地依法应属于经营性用地,不符合法律规定中有关以划拨方式取得建设用地的条件,石油经销站依据法律规定应当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
 
        3、最高法判例:县级人民政府负有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法定职责
 
         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权不完全等同于社会保险范畴社会保障权,突出体现在补偿性上。具体说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作为一种征地补偿方式,用以解决失地农民的生产生活,其性质上融合了补偿权和社会保险保障权,作为一种替代货币补偿的方式存在。

        县级人民政府负有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法定职责,其负责本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组织实施和社会保障各项资金的落实工作,应履行主体责任,责令相关部门积极作为,将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政策落实到位,切实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4、最高法院判例:连续使用集体土地已满二十年的应视为现使用者所有
 
         国家土地管理局[1995]国土[籍]字第26号《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农民集体连续使用其他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已满二十年的,应视为现使用者所有;连续使用不满二十年,或者虽满二十年但在二十年期满之前所有者曾向现使用者或有关部门提出归还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土地所有权。”

        注意:这里是“农民集体”不是“个别村民”,主要是出现在邻村之间历史遗留的集体土地的所有权纠纷问题。

 
        5、最高法判例 :县级以上政府以行政文件形式赋予拆迁办拆迁补偿安置工作职权视为委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因此,县级以上政府是实施土地征收的主体。县级以上政府以行政文件的形式赋予其所属拆迁办进行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职权,应当视为对拆迁办的委托。拆迁办虽然拥有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但是其没有法律、法规授权的相应行政职权,因此拆迁办行为的法律后果应由委托的政府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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