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也就是说,相关部门在征收之前就应当要结合被征收房屋的实际情况,比如建造年限等因素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而非是在作出征收决定之后,且已经进入补偿阶段了,在未与被征收人就补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才将被征收房屋口头上认定为违法建筑等,那么,这样显然就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在结合实际情况调查之后,房屋如果是合法建筑,那么就必须要给予被征收人合理、公平的拆迁补偿。实践中,如果被征收人遇到相关部门一刀切地将房屋直接认定为违建,或是在征收过程中发现征收方以“拆违”促拆迁,那么就需要及时地咨询专业律师,并在律师的帮助下,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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