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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上无证房遇到拆迁,补偿该怎么给?
征地拆迁中,无证房屋经常被说成违建房屋,被威胁不予补偿或是补偿价格极低。拆迁户往往因为担心补偿问题而被迫签字,导致自身利益受到极大损害。
德凯律师团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2-11-11 11:28
那无证房屋真的是违建吗?拆迁中应当怎样维权呢?今天就以集体土地上房屋的几种情况来跟大家分析一下
第一,宅基地上2008年以前建设的房屋
《城乡规划法》于2008年1月1日起实施,在此之后建设的房屋必须获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根据法律溯及力和法律适用的问题,如果建筑属于2008年之前建造、翻建、扩建的,并且是拥有完整的土地使用权,那么这种房屋是不认定为违建。
第二,宅基地上2008年以后建设的房屋
2008年以后建设的房屋必须获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如果我们依法申请过相关许可,但非因我们的原因未予批准。又或者符合规划许可条件但未依法申请,不能直接认定为违建予以拆除。
原则上手续不齐全的房屋多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措施,因此无证房屋是可以改正、补办手续的,补办后是不能强拆的,只有“无法采取改正措施”的房屋才是真正的必须拆除的违建。
第三,耕地等农用地上建设的房屋
农用地只能从事农业相关生产活动,不能建设永久性建筑。但是实际中却经常出现耕地里建住房的情况。
根据审判实践表明,如果属于单独的户同时又没有自己独立的宅基地,符合一户一宅的申请条件但是没有申请到自己的宅基地,因为生活所需在耕地上建设了唯一住房。这种情况在拆迁中也会有相应的补偿标准。
第四,因招商引资或者政策支持而建设的厂房、商铺
早期很多地方政府进行招商引资,并且同意在土地上建设房屋、厂房,但是也没有办理相关手续。
这种情况在司法实践中,不应随便认定为违章建筑,应遵守利益信赖原则,进行正常合理补偿。
征地拆迁是一个专业又复杂的行政行为,各环节都可能存在很多的套路。只要损害了我们的合法权益,没有给与我们合理的安置补偿,就不要轻易的妥协,可以通过专业的律师帮助我们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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