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遭遇强拆,多数是在当事人不知情下开展的,更有甚者,在夜间或假期实施强制拆除行为,当事人针对强制拆除房屋的主体无法确定是常态。即便是白天在强拆现场,对于主导房屋强制拆除的行政主体也是无法准确的进行取证。本篇来告诉大家,在遇到强拆时,如何确定强拆主体。
一、以“违法建筑”名义实施强制拆除
以作出强制拆除决定的行政机关为被告;没有强制拆除决定书的,以具体实施强制拆除行为的职能部门为被告。
按照《城乡规划法》、《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对于违法建筑实施强制拆除之前,需要依法作出强制拆除决定,那么理想状态下,先看行政机关所下发的文书,存在书面文书的,以在文书上落款的行政机关为被告,没有行政文书的,再以具体实施行政行为的工作人员所属的行政机关为被告。实践中,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书、强制拆除决定书、催告书等落款的行政机关一般都可以推定为强制拆除行为的行政主体。
二、集体土地征收中强制拆除房屋
以作出强制拆除决定的行政机关为被告;没有强制拆除决定书的,以具体实施强制拆除等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因征收程序的复杂性,征收主体与实施主体往往不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确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政诉讼被告资格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出台之前,最高法的审判惯例均是推定征收主体也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为被告。《规定》出台后,则应当适用《规定》中作出强拆拆除决定的行政机关为被告。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那么在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实施征收行为的行政机关只能通过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方式,来使征收行为继续下去。
因此,可以根据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责令交出土地通知书、限期交出土地通知书、限期腾房通知书等不同形式的文书作出主体判断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强制拆除房屋的主体,没有强制拆除决定书的,以具体实施强制拆除等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三、国有土地上征收中强制拆除房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适用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一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过程中作出行政行为,被征收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房屋征收部门为被告。
与集体土地征收不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过程中,有一些地方会设定征收办、征收事务中心作为国有土地房屋征收的具体负责部门。《规定》根据《适用解释》及《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确定了以作出强制拆除决定的行政机关为被告,没有强制拆除决定书的,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为被告。
同样在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过程中,需要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才能使得征收行为完成,那么可以据强制执行决定的作出主体或房屋征收部门为强制拆除行为的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