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过程中,对被征收房屋、附属物、苗木、其他设施等进行评估是法定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评估结果是补偿数额的重要依据,也是被征收人与征收方长期达不成补偿协议时,征收方作出征收补偿决定或者责令交出土地决定时确认补偿数额的重要依据。因此,评估报告是否合法,直接影响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然而现实中,不少被征收人对补偿不满意,却忽视评估报告本身的重要性,自以为不认可、不签字就可以耗到底,或者采取一些极端的维权方式蛮力抵抗,其实,了解了评估报告本身的合法性后,运用法律途径进行维权,会省时省力,直中要害。
本文仍旧引用最高院列为典型的一则案例释引:
2015年,吉林省XX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XX县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决定对相关的棚户区实施改造,同日发布《房屋征收公告》并张贴于拆迁范围内的公告栏。XX县某经销处(以下简称经销处)所在地段处于征收范围。2015年4月27日至29日,XX县房屋征收经办中心作出选定评估机构的实施方案,并于4月30日召开选定大会,确定改造项目的评估机构。2015年9月15日,XX县政府依据评估结果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经销处认为,该征收补偿决定存在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评估机构的选定程序和适用依据不合法,评估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等诸多问题,故以XX县政府为被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决撤销上述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依据的评估报告从形式要件看,分别存在没有评估师签字,未附带设备、资产明细或者说明,未标注或者释明被征收人申请复核评估的权利等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形式问题;从实体内容看,在对被征收的附属物评估和资产、设备评估上均存在评估漏项的问题。上述评估报告明显缺乏客观性、公正性,不能作为被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合法依据。遂判决撤销被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责令XX县政府60日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XX县政府不服提起上诉,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以与一审相同的理由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征收拆迁案件当中,评估报告作为确定征收补偿价值的核心证据,人民法院能否依法对其进行有效审查,已经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案件能否得到实质解决,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充分保障。
本案中,人民法院对评估报告的审查是严格的、到位的,因而效果也是好的。在认定涉案评估报告存在遗漏评估设备、没有评估师的签字盖章、未附带资产设备的明细说明、未告知申请复核的评估权利等系列问题之后,对这些问题的性质作出评估,得出了两个结论。一是评估报告不具备合法的证据形式,不能如实地反映被征收人的财产情况。二是据此认定评估报告缺乏客观公正性、不具备合法效力。在上述论理基础上撤销了被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并判令行政机关限期重作。本案对评估报告所进行的适度审查,可以作为此类案件的一种标杆。
面临征收的朋友,你们当地实施征收时,评估公司的选定有协商发表意见吗?是否收到了完整的评估报告,是否有评估师签字以及评估公司盖章,是否有遗漏项,是否告知申请复核的评估权利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