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和苏某是邻居,两家人的房子都是祖辈留下来的青砖瓦房,室内面积也差不多。不同的是,陈某家的平房前有一个大院子,而苏某家却是临街住户。后来,县城要进行旧城改造,两家人的房子都被划入征收范围,陈某和苏某商量后决定选择货币补偿,拿到补偿款后到城区买新房子。
政府聘请的房屋评估机构来到她们家对其房屋进行评估,可令陈某不解的是,自家的院子并没有被评估,只有房屋和苏某家的住房一起被评估出相同的价值,这院子也是自己的,为什么就不被评估补偿呢?被征收平房的院落在补偿范围内吗?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征收房屋补偿范围主要包括如下三部分内容:(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也就是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并没有规定院子对应的土地也需要进行补偿。但是,对于带有院落的房屋,征收时真的任何补偿都没有吗?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被征收房屋价值是指被征收房屋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在正常交易情况下,由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以公平交易方式在评估时点自愿进行交易的金额,但不考虑被征收房屋租赁、抵押、查封等因素的影响。
因此,法律对占用土地使用权是有明确补偿的。对于不带院落的房屋和带院落的房屋,如果在征收的时候给予同等的对待,未免不符合公平的法律原则。当然,在对带有院落的房屋进行补偿的时候,应该在评估时根据房屋所有人对院落的使用情况,在对院落作出合理的补偿。
本案中,当地房屋征收部门的做法确实存在不合理之处,他们应当对陈某的院落予以一定的合理补偿。
基于对公民私有财产的保护,法律对所有权人的被征房屋与附属院落应当给予相应补偿。考虑实际情况而对院落进行合理的评估补偿,这也是符合公平这一基本法律原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