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财产,顾名思义,就是从权属角度看,所有权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这些财产包括土地,以及土地上的房屋、林木、种植物等相关的财产。
大家需要明确一个我国基本的权属划分,就是从土地的所有权看,除了政府代表国家拥有土地所有权外,只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拥有土地所有权。而这些财产,尤其是土地,一般情况下有相当大比例,会承包给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也就是村民,或者直接作为村民的宅基地使用。
在这种情况下,承包地或宅基地财产如面临征收,财产权利人就是两个,一个是财产的所有权人,也就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另一个就是承包经营权人或者宅基地使用权人,也就是村民,在这种情况下,主要的征地补偿,都会给到村民,这是大家比较常见的一种情况。
而另外一种情况是,包括土地、林木或者其他附着物在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没有发包给村民承包,或者没有让村民等其他主体使用,只是作为集体的财产,这样的财产面临征收,对补偿不满意应该怎么办呢?这是一种相对来讲较次要的情况。
首先,大家一定要明确,这种情况下,对补偿不满意,以及权益受到征收部门或者其他主体侵害,出头的主体,肯定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它产生于二十世纪五十年代初的农业合作化运动。具体包括村委会、村民小组、村民小组内的原生产队等。这类组织的定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有明确的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定位为特别法人,规定于《民法典》第一编第三章第四节中,明确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取得法人资格。未设立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依法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基于法人的定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拥有所有权的土地等财产被征收,或者所有权受到侵害,其以自己名义开展包括诉讼等维权活动的,应当符合法人开展活动的要求,具体来说就是由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字,加盖组织公章这样的要求。
而从我们承办案件的经验来看,有些时候,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被征收,或者权益遭受侵害的情况下,刚才提到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基于不同主体施加的压力,或者其自己的利益涉及其中等不同原因,不愿意以组织名义开展维权活动,这样的话组织内成员的利益也会受到侵害,这种情况下怎么办?
也有办法,不管是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还是行政复议,政府信息公开,协调沟通等等维权手段来看,过半数的村民,或者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者组织内全部转为城镇人口的原组织成员,可以组织名义,开展维权工作。